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305 股票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2012-022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2年12月6日发出,大会于2012年12月21日上午9:30在公司第三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股份77,460,20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0.92%,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同意77,460,1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9.99%;0股反对;8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设子公司“镇江恒顺商城公司”因恒顺置业存续分立而顺延发生的抵押担保》的议案;
同意11,417,55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9.99%;0股反对;16股弃权。(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关联担保交易的关联股东,持有公司66,042,630股回避表决。)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林兢律师和宋来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