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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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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明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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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发布新规
    上市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可购投资产品
    2012-1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郭玉志 ○编辑 衡道庆

      监管指引一个重要的变化体现在:允许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比如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投资产品等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衡道庆

      

      中国证监会昨日召开通气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监管指引适当放宽了募集资金用途,为上市公司留出空间,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现行的募集资金监管规定散见于多个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存在诸多问题:分布广泛而且分散;监管标准不统一;对闲置募集资金限制严格;影响资金使用效率。

      与现有规定相比,监管指引一个重要的变化体现在允许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比如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投资产品等。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增加了投资产品发行主体应提供保本承诺,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专用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等规定。

      同时,监管指引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从目前的6个月期限延长至12个月。考虑到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能够实现较大自主权,监管指引放宽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要求,将超募资金每12个月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比例由目前的20%提高到30%,并从目前仅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统一为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仅就创业板公司而言,此举将使每年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增加115亿元左右。

      与此同时,监管指引还重申了现有规定中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要求,坚守监管底线,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监管指引强调对募投项目的风险防范要求以及董监高对募集资金的管理责任,要求建立有效的募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基本要求,切实保证本金安全,并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以防止上市公司挪用募集资金。(下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