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新规 上市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可购投资产品
可购投资产品
2012-1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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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新规
上市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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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版)为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监管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程序性规定,细化信息披露要求,强化中介机构责任。
据介绍,监管指引的一个新增内容是明确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和披露要求。规定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在信息披露方面,一方面要求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投资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等信息,及时公告开立或注销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情况;另一方面,要求每半年度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当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此外,其他变化体现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时的决策程序更趋严格,要求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统一了董事会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和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时间要求。目前上交所要求每半年一次,深交所要求一年一次,监管指引统一要求为每半年一次。
据悉 ,监管指引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体系下,遵循“募集资金监管要求总体不变、适当放宽资金使用用途、最大限度提高现有货币市场产品效益”三个原则,对现有募集资金监管规定进行了梳理和完善。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募集资金监管的目标是“市场化、主业化、规范化”,新出台的监管指引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监管理念,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强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能力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