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董铮铮 ○编辑 叶苗
22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其网站上正式发布了《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期货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开展期现结合业务,期货公司的“现货业务”正式开闸。此举将充分发挥期货公司作为风险管理中介的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实体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促进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结合和功能发挥。
试点实行备案制
据了解,协会此前曾召集部分期货公司对《指引》征求意见,此次《指引》的正式发布,将全面打开期货市场的又一项创新业务。按照《指引》规定,期货公司子公司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和基差交易。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期现结合业务,将实行备案制并先行试点。《指引》规定,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推进期货公司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试点将实行备案制,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可向协会提出备案申请,对于备案材料符合要求且协会于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
《指引》生效前,期货公司已经成立从事风险管理服务相关业务子公司的,应当按照《指引》要求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进行规范并向协会备案。
对于开展试点的公司资质,《指引》指出,试点期间拟选择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级(73家),且净资本在3亿元以上(34家)的期货公司进行试点,同时优先考虑有业务开展经验及现货背景的公司。
严控业务风险
中期协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有效防范子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指引》特别对试点业务做了规定,要求期货公司与子公司建立业务隔离制度,以及严格禁止期货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和担保等手段,有效隔离期货公司与子公司的风险。
《指引》规定,期货公司子公司必须在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并定期报告交易情况,定期向全体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报告交易情况。同时要求期货公司在协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公示子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期货账户开立情况。期货公司子公司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客户应为商业实体、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法人客户和可投资资产高于100万元的高净值自然人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