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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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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1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控制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2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61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2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69只,其中封闭式6只,开放式263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3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年两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09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三次通过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SAS70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序号机 构 名 称机 构 信 息
    1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柜台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电话:021-38561759传真:021-68775881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联系人:蔡丽萍网址:www.gtfund.com
    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柜台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第5层
    电话:010-66553078传真:010-66553082
    联系人:王彬
    3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电话:021-38561739联系人:徐怡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其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相关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屈斯洁

    联系人:魏佳亮

    第六部分 基金的沿革

    本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后合并组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后改组成立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四家发起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后更名为《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7号文批准,于1998年3月27日募集成立。金泰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存续期15年,发行规模为20亿份基金份额。

    金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1998]第015号文审核同意,于1998年4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012年11月1日,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金泰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金泰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22日证监许可[2012]1549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金泰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的集中申购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25日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购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二、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销售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集中申购。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四、集中申购安排

    1、集中申购时间

    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25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集中申购方式

    投资人办理场内集中申购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办理场内集中申购业务。

    投资人办理场外集中申购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投资人需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集中申购业务。

    投资人集中申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详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3、集中申购价格

    本基金集中申购申报价格为1.00元。基金场内集中申购代码为“521020”,场外集中申购代码为“519020”。

    4、集中申购费用

    (1)本基金集中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元)集中申购费率
    M<50万1.20%
    50万≤M<200万1.00%
    200万≤M<500万0.60%
    M≥500万1000元/笔

    (2)本基金集中申购费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集中申购数量

    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办理场内集中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超过部分需为100元的整数倍,最高不能超过99,999,900元;投资人办理场外集中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6、集中申购申请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需按下述程序进行,由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应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7、原有基金份额的拆分与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5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

    验资结束日为原金泰基金基金份额拆分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拆分,使得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再根据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人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登记机构进行投资人集中申购份额的登记确认。验资结果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验资和份额确认情况、基金份额拆分结果进行公告。

    8、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集中申购费用和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产生的利息)÷1.00

    场内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人;场外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投资人需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30日,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 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超过部分需为100元的整数倍,最高不能超过99,999,900元。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0.00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网点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1000.0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元)申购费率
    M<50万1.50%
    50万≤M<200万1.20%
    200万≤M<500万0.80%
    M≥500万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1年0.50%
    1年≤N<2年0.20%
    N≥2年0

    注:原金泰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金泰基金终止上市前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投资人通过集中申购和日常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其中:集中申购份额由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人;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后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的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场外申购份额=4,926.11/1.128=4,367.12份

    场内申购份额=4,926.11/1.128=4,367份

    投资人投资5,000元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后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从场外申购可得到4,367.12份基金份额,从场内申购可得到4,367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1年5个月,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2%=25.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25.00=12,475.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下转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