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通葡股份 证券代码:600365 公告编号:临2012-057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重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对公司起诉大同新伟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伟鹏)货款纠纷重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上述重大诉讼情况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诉讼的基本情况
新伟鹏积欠公司货款78.99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公司于2011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本诉讼经过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和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二审,由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作出(2012)通中民终字第331号民事裁定,发回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重审。2012年10月16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进行了重审一审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临2012-055公告)。
二、本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重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新伟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公司货款78.99万元,并承担以上欠款自2011年11月7日至本判决生效时止的银行利息,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新伟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公司差旅费、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约2.63万元。
如不服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三、上述诉讼进展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重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尚无法确定新伟鹏是否上诉。同时,由于公司已对上述货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因此本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披露对公司的影响,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涉及诉讼的情况
除已披露的诉讼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重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