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时间节点也被业内及市场普遍认为是全国性场外市场进入实质性发展阶段的开始。
据悉,全国性场外市场对申请挂牌企业将不设置财务指标,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沿用“新三板”试点阶段的备案制方式;在股份转让环节,将以做市商制度与协议转让相结合,提升市场流动性;由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管理范畴,因此股东可超过200人,挂牌企业还可实施定向增资;同时,个人投资者将可重归场外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对合格个人投资者设定较高的门槛,资金门槛将以百万级别计。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阮奇
全国性场外市场相关监督管理办法及业务规则的制定出台已“箭在弦上”。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全国性场外市场运营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已制定完成,将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于近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业务规则也已在此前内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修改完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择机挂牌。
业内人士分析,随着上述制度规则出齐,我国全国性场外市场即将进入实质性的大发展阶段,这将推动资本市场层次体系进一步丰富、市场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提升,并促使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再上层楼。
全国性场外市场办法规则即将出台
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规章之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时间节点也被业内及市场普遍认为是全国性场外市场进入实质性发展阶段的开始。
目前,扩容至四地园区的“新三板”市场仍沿用中关村代办系统时期的制度规则,主办券商认为,在当前制度规则下,“新三板”市场客观存在较活跃度低、流动性较差、挂牌企业融资难、与主板市场隔离、市场功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
此前,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曾透露,全国性场外市场制度规则将在今年底明年初调整完毕,新的制度规则将在原代办系统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该市场服务对象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行整体性设计和改革。
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12月开始有关部门已不再受理主办券商的备案申请,以待新制度规则发布实施。目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已在前期业内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修改完毕,监管部门针对全国性场外市场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已制订完成,包括市场准入、股份转让、交易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基础性制度框架也已搭建完毕。
据悉,全国性场外市场对申请挂牌企业将不设置财务指标,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沿用“新三板”试点阶段的备案制方式;在股份转让环节,将以做市商制度与协议转让相结合,提升市场流动性;由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管理范畴,因此股东可超过200人,挂牌企业还实施定向增资;同时,个人投资者将可重归场外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对合格个人投资者设定较高的门槛,资金门槛将以百万级别计。
从业人士认为,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成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设立,标志着全国性场外市场建设迈出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步。而上述规则的实施,则将推动全国性场外市场进入实质性的大发展阶段。
目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服务对象除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外,还包括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滨海高新区等三个国家级高新区的企业。
场外市场建设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也明确,应“扩大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加快建设覆盖全国的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毋庸讳言,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快发展场外市场将是未来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心之一。
资深专家表示,加速推进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这一全国性平台在内的场外市场建设,可望实现三个显著作用:一是缓解经济发展面临的“两多两难”问题,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更丰富的资本市场渠道;二是分流二级市场的发行压力,缓解企业上市“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现状;三是促进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实现融资分层、投资分层,使投融资双方各取所需、各得其所。
“场外市场能够更为全面而有层次地支持中小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公司重组等活动,为众多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现代农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这无疑有助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层次与结构,深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发挥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上述专家说。
中金公司预计,2013年上半年交易制度正式改革以及后续园区扩园将同时进行;按照首批扩容后的企业挂牌速度,同时考虑新增园区不断纳入因素,未来每年可能有500到1000家企业到全国性场外市场挂牌,两年后或是全国性场外市场业务爆发的时点,预期未来该市场体量将可达到挂牌企业1万家、总市值超过5000亿元。
与此同时,作为全国性场外市场的补充,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场外市场的又一层次,也在规范发展过程当中。今年8月底,证监会正式出台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允许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在相关省区市按照国务院要求,完成各类交易场所整顿以后,以参股会员方式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权转让和融资服务。
资深专家表示,对应微观层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未来我国场外市场的发展也将呈现多层次的特点,表现为全国性场外市场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并行、互补的局面,无论是非上市公众公司,还是非上市、非公众的“双非”公司,都可依据需求寻找适当的渠道获取资本市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