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财富管理
  • 12:观点·专栏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公司·融资
  • A7:研究·数据
  • A8:广告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A57:信息披露
  • A58:信息披露
  • A59:信息披露
  • A60:信息披露
  •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之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资产重组框架合同》的公告
  •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启用新的公司标志的公告
  •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2012年12月25日   按日期查找
    A4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41版:信息披露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之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资产重组框架合同》的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启用新的公司标志的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1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68 证券简称: 二重重装 公告编号:临2012-057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 2012年1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 1564号文《关于核准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了二重重装的本次发行。

      截至2012年12月10日,发行对象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已将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汇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或“中信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账户。12月11日,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中瑞岳华验字[2012]第0354号),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

      2012年12月11日,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向二重重装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人民币账户划转了认股款。同日,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中瑞岳华验字[2012]第0355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开户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晖、刘隆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抵押。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持续督导期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如果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时本协议尚未失效,则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相应的直接的损失和费用。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市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