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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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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1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17版)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4、法定代表人:任少华

    5、设立日期:2004年9月2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132 号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国内合资)

    8、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9、联系人:吴靖

    10、电话:(021)50509888

    11、传真:(021)50509884

    12、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免长途话费)、021-50509666

    13、公司网址:www.scfund.com.cn

    14、股权结构:

    15、简要情况介绍: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投资管理部、研究策划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国际业务部、产品策略部、零售业务总部、机构理财部、北方销售总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等14个职能部门。公司已管理的第一只产品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05年2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二只产品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6年12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公司已管理的第三只产品东吴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8年4月23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四只产品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8年11月5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五只产品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09年5月6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六只产品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与2009年12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七只产品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与2010年5月11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八只产品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与2010年6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九只产品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与2011年2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十只产品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1年7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十一只产品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1年9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十二只产品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2年3月9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十三只产品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年8月13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永敏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财政局科员、苏州市税务局副科长、苏州市税务局三分局局长、苏州市税务局科长、苏州市审计局副局长。现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共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金燕萍女士,副董事长,大学,高级政工师,中共党员。历任上海外贸总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上海海外公司党总支书记,上海广告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办事处常务副主任、党总支书记。现任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任少华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中辰期货公司总经理助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副总经济师,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兼研究所所长、副总裁、党委委员等职务;并曾兼任东吴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亮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分行国际业务部综合部副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国际业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江阴市支行副行长等职务。现任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金来先生,董事,大学,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二轻局秘书,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科长、处长、助理调研员,兼苏州市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办公室证券处处长和苏州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证券处处长,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总部副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戴继雄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计副总监,现担任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财务金融部总经理。

    贝政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教授。历任苏州大学商学院财经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苏州大学商学院财经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系主任。

    张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员。历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所长助理,现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如奇先生,独立董事,大专学历,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历任新疆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科员,新疆农业银行巴州及自治区分行科长、处长,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处长、副行长,交通银行广州分行行长,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等职。

    2、监事会成员

    沈国强先生,监事长,大专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历任人民银行盐城分行科员,人民银行苏州分行科员,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咨询部主任,苏州证券业务部、经纪管理部、研究发展中心、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苏州证券经纪总监兼经纪管理部、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苏州证券总裁助理,东吴证券监事会主席助理、监事会主席、稽核部负责人。现任东吴证券监事会主席。

    周忠明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会计师。历任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阴澄星磷化工股份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董事长等职。现任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务兼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黎瑛女士,员工监事,硕士。历任上海证券综合研究有限公司分析师、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师、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研究策划部副总经理、研究副总监等职务。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兼研究策划部总经理。

    3、高管人员

    吴永敏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任少华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胡玉杰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融资服务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04年9月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职务;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威先生,督察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日本野村证券北京代表处业务拓展总监。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刘元海先生,1976年生,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八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现任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基金、东吴新产业精选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任少华 总经理;

    黎 瑛 研究总监兼研究策划部总经理;

    唐祝益 投资副总监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任 壮 研究副总监兼研究策划部副总经理;

    丁 蕙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陈 宪 首席策略规划师。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及有关法规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承销证券;

    (6)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各风险控制机构和人员具有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和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同时强化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业务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应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清算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对其相应行为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过失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而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总裁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助经营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内控制度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公司的业务风险管理政策,主持重大业务的可行性论证,协助经营管理层处理其他有关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事项。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内控机制与制度的建立、监察、评估和建议。

    (5)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618.85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财资》杂志(The Asset)“2010年全球最佳交易银行评选”中,交通银行荣膺“中国最具成长性现金管理银行”、“最佳次托管银行”两项大奖。英国《银行家》杂志2011年公布的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交通银行以343.21亿美元的一级资本连续第三年跻身全球商业银行50强。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4.36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384.16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09年12月起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王滨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6年1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谷娜莎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信托部代理业务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规划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控巡查处处长;2001年1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02年5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7年12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1年12月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0只,包括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价值股票、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LOF)、华夏债券、汇丰晋信2016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建信优势封闭、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50混合、鹏华信用增利、融通行业景气混合、泰达宏利成长股票、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泰达宏利稳定股票、泰达宏利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50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华富中证100指数、工银瑞信双利债券、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华夏亚债中国指数、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联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工银主题策略股票、汇丰晋信货币、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八千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法定代表人:任少华

    联系人:吴靖

    直销电话:(021)50509880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免长途话费)、(021)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法定代表人:任少华

    联系人:吴靖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免长途话费)、021-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6层

    负责人:陶修明

    电话:010-66523388

    传真:010-66523399

    经办律师:余红征、王勇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新区开发区旺庄路生活区

    办公地址:中国苏州新市路130号宏基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张彩斌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水林 吕卫星

    电话:0512-65260880

    传真:0512-65186030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035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具体发行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2年1 月4 日至2012年1 月25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认购费用

    1、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1%。

    具体费率如下:

    2、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认购份数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11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 10,000–9,881.42 =118.58元

    认购份数=(9,881.42+10.11)/1.00=9,891.5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则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891.53份基金份额。

    (十一)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次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申购与赎回应当在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或授权的销售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人应该在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按照指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3、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注:1年指365天

    4、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5,000元、150万元、350万元和1,0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先进先出的原则下,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1)假定某投资者在持有本基金不超过一年时间内的T日赎回20,000.00份,其赎回费率为0.5%,现假定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20,000.00×1.250=25,000.00元

    赎回费用=25,000.00×0.5%=125.00元

    净赎回金额=25,000.00-125.00=24,875.00元

    (2)假定某投资者在持有本基金的超过一年、但不超过两年时间内的T日赎回20,000.00份,其赎回费率为0.25%,现假定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55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20,000.00×1.550=31,000.00元

    赎回费用=31,000.00×0.25%=775.00元

    净赎回金额=31,000.00-775.00=30,225.00元

    (3)假定某投资者在持有本基金的超过一年、但不超过两年时间内的T日赎回

    10,000.00份,其赎回费率为0 %,现假定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300=13,000.00元

    赎回费用=13,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3,000.00-0=13,0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充分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受益于国家内需增长政策导向且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及增长方式转变所带来的收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定期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行业中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债券、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托行业研究和金融工程团队,采用“自上而下”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相结合的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进行研判,结合考虑相关类别资产的收益风险特征,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动态的调整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置。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之上,精选受益于国家内需增长政策导向且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及增长方式转变所带来的收益。此外,本基金还可通过新股申购策略、债券投资策略、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等辅助投资策略,控制基金组合的投资风险,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图10-1 资产配置决策流程图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研究受益于国家内需增长政策导向且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为核心,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构建具体包括四个层次:首先,通过多因子识别体系对上市公司进行筛选,形成基金股票池;其次,通过积极挖掘符合国家内需增长政策导向的上市公司,形成本基金的内需增长股票池;再次,在内需增长股票池中精选出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的个股,并根据对市场时机和个股流动性等情况的综合判断,形成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1)基金股票池的构建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基于上市公司财务、估值、成长性和流动性等因素的多因子识别体系,根据体系中的通用因子和特有因子来识别并剔除那些不适合本基金投资或者基本面存在较大风险的股票。

    在剔除禁止池股票之后,多因子识别体系通过对上市公司包括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在内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剔除具有财务风险的股票,再结合估值水平、未来盈利成长性、外部评价以及股票流动性等多方面因素,对股票进一步遴选,构建出备选股票池。最后,行业研究员对备选股票池进行适度删除或添加,构造出基金股票池。

    具体规则如下:

    ①基础股票池构建:从全部A股中剔除禁止池中的股票,构建基础股票池。

    ②备选股票池构建:首先从数据库中导出相关因子数据(具体见下表),剔除其中明显异常的数据;然后,使用股票收益率和因子数据进行因子分析,按照财务、估值、成长性、流动性、外部评价等类别,挑选出能够识别该类风险的因子组合;最后,利用因子组合对基础股票池中的样本进行量化评价,设置一定的阀值,结合股票的成长性和基金本身的投资策略,从基础股票池中筛选出一定比例的股票。具体包括以下因子。

    表10-1 因子组合表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③基金股票池构建:行业研究员结合各自行业和公司未来两年成长性、估值水平和市场表现对股票池进行适当删除或添加,构造基金股票池。

    ④基金股票池的调整:行业研究员结合调研情况和研究成果,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行业趋势、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定期对本基金股票池内股票进行适当删除或添加。行业研究员在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基本面和市场指数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可对基金股票池进行临时调整。

    (2)本基金内需增长股票池的构建

    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的“构建扩大内需长效机制,促进经济增长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通过有机结合短期调控政策和长期发展政策,在中国经济增长中内需增长所占的比重将不断提升,与之密切相关的行业和企业将从中受益。

    经济学定义的需求包括国内需求和国外需求,本基金界定的内需增长范畴主要是指国内需求的增长,主要包括国内消费需求和国内投资需求的增长,前者满足社会和人民的生活消费需求,后者创造社会扩大再生产的物质条件为今后提高社会生产和生活水平服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需增长着重在国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通过国内消费和国内投资能够协调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新兴消费、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等领域的发展,由此提升国民经济的质量和效益。

    本基金根据行业受益于内需增长的相关程度,对主要相关行业进行如下划分:

    ①受益于国内消费需求增长的行业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主要为国内消费者提供消费品和服务的行业将在国民消费水平提升过程中获益,本基金将这类行业定义为“受益于国内消费需求增长的行业”,例如金融服务、房地产、商业贸易、医药生物、纺织服装、家用电器、信息服务、食品饮料、餐饮旅游等行业符合本基金的定义。

    ②受益于国内投资需求增长的行业

    这类行业指为国内消费需求增长提供原材料、设备、建设或服务的行业,例如化工、交运设备、黑色金属、交通运输、建筑建材、有色金属、电子、信息设备等行业符合本基金的定义。

    行业研究员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内需增长趋势,以及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行业的成长内涵、行业的竞争结构、行业的景气程度等因素,在已构建的基金股票池中,深入分析行业的投资价值,挖掘其中符合内需增长政策导向、基本面良好的上市公司,形成本基金的内需增长股票池。

    (3)个股精选策略

    ①内需增长类上市公司的选股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受益于国家内需增长政策导向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在本基金内需增长股票池内,筛选出基本面良好的、受益于内需增长战略且具备竞争优势上市公司。对具备竞争优势企业的分析是本基金分析的重点,通过分析企业长期生产和经营中形成的、蕴涵于企业内质中的、能够支撑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核心能力,深入挖掘企业的竞争优势。本基金管理人从战略管理优势、技术优势、市场优势、管理运营优势、资源及其它附加优势等方面出发,深入分析和评价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精选出具备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

    表10-2 企业竞争优势分析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②非内需增长类上市公司的选股策略

    本基金非内需增长类上市公司的可投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20%。对于这一投资比例范围内的个股选择,本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股票池中进行精选。

    根据上述选股策略,基金经理通过对市场时机和个股流动性等情况的综合判断,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利率变化的大周期、市场运行的小周期和中国债券市场的扩张特征,制定相应的债券投资策略,以获取利息收益为主、资本利得为辅。

    (1)积极的流动性管理

    本基金会紧密关注央行对于流动性的调节以及市场的资金松紧,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日历效应等,建立组合流动性管理框架,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2)基于收益率预期的期限配置和类别配置

    在预期基准利率下降时,适当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同时获得比较高的利息收入;在预期基准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形的调整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的情况下,预期收益曲线的变形调整债券组合的基本配置。当我们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我们将可能采用子弹策略;而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我们将可能采用杠铃策略,总体而言,就是在仔细评估收益曲线变形情况下,分别在子弹组合、梯式组合和杠铃组合中弹性选择。

    (4)基于相对利差分析调整信用产品配置

    观察金融债/国债,短期融资券/央票的相对利差调整组合的信用产品,在稳定的信用产品风险情况下,可在利差扩大时,适当增加信用产品比重;在利差缩小时,适当减持信用产品。

    (5)基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4、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具体投资方法如下:

    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五)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60%×沪深300 指数+40%×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

    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于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股票投资对象和指数的市场代表性,采用沪深300指数和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加权组成的复合型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也能较恰当衡量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 指数,沪深300 指数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和影响力,可以较好地表征市场平均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业绩比较基准选择沪深300指数。本基金的债券资产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本基金的债券资产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因为本基金在债券的投资范围方面不仅包括国债,而且也包括企业债和金融债等,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能较好地反映本基金在债券方面的投资范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品种。

    (七)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债券、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20%-7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6)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持股单位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比例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0049%
    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300030%
    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10021%
    合 计10,000100%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1.2%
    1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以下1.0%
    2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0.6%
    500万元以上(含)1000元/笔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1.5%
    1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以下1.2%
    2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0.8%
    500万元以上(含)1000元/笔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1年)0.5%
    1 年-2 年(含2年)0.25%
    2 年以上0

     申购1申购2申购3申购4
    申购金额(元,A)5,000.001,500,000.003,500,000.00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1.50%1.20%0.80%固定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C=A/(1+B))4926.111482213.443472222.229,999,000.00
    申购费(D=A-C)73.8917,786.5627,777.781,000.00
    申购份额(=C/1.100)4478.281347466.763156565.669,090,000.00

    因子类型因子名称
    行业类别股票所属行业
    流动性流通市值、区间日均成交金额等
    财务状况现金流: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等

    定性指标:会计事务所审计意见

    估值PE、PB、PCF、PEG等
    成长性分析师预测未来N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外部评级、投资者结构、技术等投资者结构:机构股东占比等

    技术:动量、波动率等

    基金特有因子行业偏好、风格偏好、流动性偏好等特殊因子

    竞争优势维度分析内容

    战略管理优势


    公司治理结构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关系等
    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及运作效率等

    战略决策

    企业家精神以及核心管理层团队合作能力等
    企业对外部环境的认识程度等
    战略规划、实施、调整能力等
    企业文化等

    组织设计

    组织结构及创新能力等
    管理制度等
    人员结构和薪酬制度等

    技术优势

    技术来源的自主性等
    技术领先;技术壁垒等
    创新能力等

    市场优势

    商誉等
    营销渠道及网络等
    市场地位等

    管理运营优势

    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实施能力等
    财务管理能力等
    成本控制能力等
    资源及其他

    附加优势

    拥有稀缺、垄断的生产要素资源和社会资源;兼并重组;股东及政府政策扶持;独特盈利模式;企业一体化程度等

      (下转A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