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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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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1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63 证券简称:联创光电 编号:2012临38号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027号文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2,670,000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 6.29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7,094,3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1,914,089.8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5,180,210.14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中审国际验字[2012]01020254号《验资报告》审验。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联创光电募集资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与本次发行保荐人机构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分别与农业银行南昌青云谱支行、九江银行南昌分行、南昌农村商业银行红谷支行、广发银行上海分行(以下单独或合称“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开户银行账号截至2012年12月21日余额 (万元)定期存单
    金额(万元)期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1431910104001449210,000.00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78701010010026638814,585.92 -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谷支行1066290000000518252,500.00500.006个月
    1,000.001年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65041051600110122,954.903,000.003个月
    8,000.006个月
    合计 30,040.8212,500.00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分别在上述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公司募集资金如有以存单或通知存款形式存放,应及时通知国盛证券,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盛证券。本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本公司和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盛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盛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国盛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盛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盛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国盛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颜永军、李舸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盛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盛证券。

    6、本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盛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盛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盛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盛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盛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盛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