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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募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拟不纳入基金法
  • 征地补偿金删除“30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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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务活动不应属于旅游活动 旅游者权益保护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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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央企利润连续三月正增长 全年“保增长”目标有望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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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拟不纳入基金法
    征地补偿金删除“30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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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活动不应属于旅游活动 旅游者权益保护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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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为再保关联交易
    加固防火墙
    2012-1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黄蕾 ○编辑 孙忠

      

      记者昨日获悉,为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递,保监会正计划为外资保险公司关联再保险交易加固防火墙,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下发至保险机构。

      由于海外再保险市场较国内成熟,中国的再保险合同(包括合约、临分)通常都分给欧美市场的再保险公司。而为降低交易成本,一般来说,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多数为财险公司)会将大部分再保险合同分给其境外关联企业,即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境外再保险公司。

      随着近年来外资保险公司在华业务规模的增长,其与关联企业的再保险交易也与日频繁。由于再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具有转移利润的功能、风险留在集团内部的风险),近年来,保监会对于再保险关联交易的监管持续加码。

      而在已有的严格监管下,此次保监会又加固了多道防火墙。

      如,要求与外资保险公司发生再保险业务合作的关联企业,须满足“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整体经营为净盈利,且现金流未出现异常波动”、“应符合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偿付能力标准,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新财务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标准普尔不低于A-、穆迪不低于A3、贝氏不低于A-、惠誉不低于A-”等要求。

      “保监会之所以对外资保险公司关联再保险交易业务监管得如此严格,主要是担忧金融风险的跨境传递。”一位外资保险业高管解读说,近年来金融危机导致多家国际保险巨头出现财务危机。一旦境外关联企业出现现金流问题,将容易导致再保险理赔无法偿付的严重后果。

      事实上,除上述担忧外,再保险业务所具备的特殊“转移利润”功能,也令监管部门格外重视对此业务的监管。根据再保险领域资深人士解析,“转移利润”具体指,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以关联再保险交易的名义,将国内获得的利润转移至境外,从而达到减少交纳税收的目的。

      但随着在华外资保险逐步扭亏为盈,市场对于关联再保险交易“转移利润”的担忧开始浮现。

      而这样的担忧已被纳入监管范畴。对此,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与再保险关联交易前相比,外资保险公司不应存在“在再保险关联交易后承保利润、净利润发生大幅下降”的现象。如果一旦出现这一现象,保监会有权要求外资保险公司作出详尽说明。同时,要求外资保险公司在其年报中须特别披露“再保险交易前后的公司盈利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