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山初露“双头”董事会之相(上接A1)
两份法律意见书各执一词
九龙山初露“双头”董事会之相
(上接A1)“从公司治理的层面看,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至于上市公司何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并不影响决议的生效。”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的赵轶律师向记者表示。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海航系行使的股东权利,自股权转让过户完成就已经确立。至于双方的股权转让纠纷为债权纠纷,两者是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查阅九龙山公司章程,其中亦明文规定,“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作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根据公告,上述股权转让涉及的股权过户早在2011年5月25日即告完成。由此,海航方面此前已表示,“拥有无可争议的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以及对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权。”同时,一位上市公司资深董秘也在昨日对记者表示,“一般来说,判断股东大会有效与否主要依据就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此外,分析九龙山委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出具的并非股东大会“有效”与否的直接结论,其具体表述的是“海航置业尚不具备资格”。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由此可见,对于“有效与否”的认定,主要在于是否违反了法定的内容;同时,提出撤销的权利应由股东方面做出。而九龙山委托律师并未直接在法律意见书中提出是否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内容,其通篇所依据的是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条款,以及《合同法》第60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海航方面的做法违反的合同法规定及双方协议的约定。”该法律意见书最后总结。
“双头格局”隐现
根据九龙山的《公司章程》,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为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同时,“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后就任。”从上述条款看,海航系行使股东权利,其发起的九龙山此次股东大会,如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新一届董事会即告成立。
然而,从李勤夫之前对外宣称对新董事会“不签字不确认、不交接公章”的鲜明立场,到股东决议大会决议的姗姗来迟,以及两份截然不同的法律意见书,这些皆已指向——九龙山的新旧董事会之间的顺利过渡成为了目前最棘手的问题。
这也是投资者所担心的问题之一。历史案例显示,在上市公司控制权更替中,“双头”现象始终无法消除,如*ST宏盛“双头”矛盾最激烈时,对同一事项存在两份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前的定语被冠以“以XX为董事长的董事会”以作区分,成为当时双方纠纷的鲜明“烙印”。
按照海航方面同李勤夫“针尖对麦芒”的情形,若任由事态发展,恐怕这一格局难以避免。尽管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厘清上述问题,或者行政手段介入解决,但其代价将不仅仅是时间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