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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2-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83 股票简称:金地集团 公告编号:2012-031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2年12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十四人,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章程》修订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重新界定,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总裁助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和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以上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以上人员的任期、以上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订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和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以上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以上人员的任期、以上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项议案将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公司高管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聘请胡弘先生、徐家俊先生、张晓峰先生、宋涛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同本届董事会任期。

      公司董事会聘请韦传军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任期同本届董事会任期。

      特此公告。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