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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17版)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变更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联系人:李晓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周刚

    联系人:许建辉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为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分别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根据认购、申购限额规定选择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三)基金份额的升级

    1、本基金开通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的业务,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基金账户中持有的A类、B类基金份额合计达到或超过1,0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将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暂不开通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的业务,今后若开通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的业务,有关降级的业务规则详见届时发布的有关公告及更新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需特别提示的是,由于存在上述升级规则,投资者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可能与其在提交认/申购申请时填写的基金份额类别不一致,请投资者注意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相关权利。

    4、如果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于基金存续期内将投资者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进行了升级处理,那么投资者在升级完成后对A类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转换转出或转托管申请,将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投资者可于升级完成后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就升级后的B类基金份额提交赎回、转换转出或转托管申请。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对此有新的规定,则按照公告后的新规定执行。

    示例:假设投资者已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00万份,并在T日再次申购成功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800万元,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将该基金账户持有的1300万份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1300万份B类基金份额,即自T+1日起,该投资者持有1300万份的B类基金份额。如T+1日恰逢该投资者之前持有的500万份A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投资者在T+1日提交赎回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做失败处理。

    (四)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若本基金开通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的业务,本基金对降级的业务规则详见届时发布的有关公告及更新招募说明书,该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七、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53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二个月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四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次四个月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其中,月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例:如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为2012年7月10日,则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为2012年9月10日,次四个月的月度对日为2012年11月10日。由于2012年9月10日为工作日,而2012年11月10日为非工作日,因此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为2012年9月10日,而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为2012年11月12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2、在每份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人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等业务。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变更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A类份额10,000元,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可得到10,005.50份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T+2日)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

    2、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或其他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为到期的基金份额办理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2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日期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2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2个月无该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日期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日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日期。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对到期日可用份额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内(包括T+7日)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结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出不得少于1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每类基金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均为零。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在该运作期内的待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将获得该部分份额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例:投资者于2012年7月10日申请购买100,000元A类基金份额,由于2012年9月10日为工作日(周一),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2年7月11日至2012年9月10日,第一个运作期共62天,假设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在此运作期待支付收益为849.32元。若投资者于2012年9月10日提出将其所有份额赎回申请,则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00,000×1.00+849.32=100,849.32元。

    续上例:假设上述例子中,投资者并未于2012年9月10日提出赎回申请,则第一期收益结转后的基金份额变为:100,000+849.32=100,849.32份。该基金份额自2012年9月11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2012年11月12日(申购申请日为2012年7月10日,次四个月的月度对日2012年11月10日,由于2012年11月10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2012年11月12日),第二个运作期共63天,假设在第二个运作期100,849.32份A类基金份额获得的待支付收益为863.01元。若投资者于2012年11月12日提出将其所有份额赎回申请,则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00,849.32×1.00+863.01=101,712.33元。

    若投资者未于2012年11月12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自2012年11月13日起进入第三个运作期。以此类推。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包括T+2日)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不受运作期到期日的限制),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不受运作期到期日的限制)。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预约赎回

    在销售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提起预约赎回申请,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或此类短期理财类产品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市场资金面走向、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存款银行的信用资质、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等,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并在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以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3、银行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银行进行存款投资,在投资过程中注重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选择。当银行存款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存款投资比例上限最高可达100%,在充分考虑组合流动性管理需要的前提下,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最高可达95%。

    4、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若资产配置中有逆回购,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相对较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进行相对较短期限逆回购操作。若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则进行相对较短期限正回购操作;反之,则进行相对较长期限正回购操作,锁定融资成本。

    5、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6、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转债存债等信用品种进行研究和筛选。形成信用债券投资备选库,结合本基金的投资与配置需要,通过对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特征等进行分析比较,挑选适当的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基金托管人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和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2、决策程序

    (1)研究员提交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行业分析、公司研究及信用分析报告,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基金经理根据研究报告以及对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投资机会的判断,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方案,构造投资组合;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

    (5)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供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时参考;

    (6)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证券和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分离转债存债除外);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低于AAA级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本基金投资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的债券的,应在债券回售期限到期日之前卖出或行使回售权。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相关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2位以内(含第2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差错处理方法: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休市或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和收益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及基金管理人增加披露的收益指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及基金管理人增加披露的收益指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去尾原则,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成功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60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七日年化收益率=[((■)×365)/10000]×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考虑市场需要等因素,选择媒介增加披露60日年化收益率,该收益率仅供参考,不作为计算收益的依据,且每个运作期的实际天数与60日可能会存在差异;该披露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的承诺。

    60日年化收益率= [((■)×365)/10000]×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公历日(i=1,2……60)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60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60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如有,下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18)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2、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将分别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所在地,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将分别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所在地,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份额类别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1,000万元(但已持有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10万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1份1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1份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0.3%0.01%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10,000 元
    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
    申购份额10,000 份

      (下转A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