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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2-033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的提案,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2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12月26日(星期三)上午9:30分

      5、主持人:董事长商晓波先生

      6、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199,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4.25%。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卢贤榕律师、徐兵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总额人民币3.2亿元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99,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12年12月11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卢贤榕、徐兵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