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2012-51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2年12月12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2012年12月27日完成通讯表决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应参会董事13人,实际参会董事1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发展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1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根据市场薪酬情况调整2011年职工薪酬水平的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1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12年内控规范体系实施工作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1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2012年内控规范体系实施工作方案》于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审议通过《关于我行申请持续关联交易2012-2013年度上限的议案》
(一)审批并授权签署《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框架协议》
田国立董事、陈小宪董事、窦建中董事、居伟民董事、郭克彤董事、曹彤董事与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审批并授权签署《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咨询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
田国立董事、陈小宪董事、窦建中董事、居伟民董事、郭克彤董事、曹彤董事与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审批并授权签署《BBVA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同业交易总协议》
何塞?安德列斯?巴雷罗董事、安赫尔?卡诺?费尔南德斯董事与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有效表决票数为11票。
表决结果:赞成11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四)审批并授权签署《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框架协议》
何塞?安德列斯?巴雷罗董事、安赫尔?卡诺?费尔南德斯董事、陈小宪董事、窦建中董事、居伟民董事、曹彤董事与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五)审批并授权签署《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服务框架协议》
田国立董事、陈小宪董事、窦建中董事、居伟民董事、郭克彤董事、曹彤董事与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六)审批并授权签署《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租赁框架协议》
田国立董事、陈小宪董事、窦建中董事、居伟民董事、郭克彤董事、曹彤董事与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七)审批并授权签署《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田国立董事、陈小宪董事、窦建中董事、居伟民董事、郭克彤董事、曹彤董事与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独立董事李哲平、邢天才、刘淑兰、吴小庆、王联章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同意。
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五、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政策(2.0版,2012年)》
表决结果:赞成1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政策(2.0版,2012年)》于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2012-52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本行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审议的持续关联交易事项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审议的持续关联交易是本行正常开展业务中所发生的,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一、持续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持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2年12月27日,本行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全体一致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我行申请持续关联交易2012-2013年度上限的议案》,关联董事田国立、陈小宪、窦建中、居伟民、郭克彤、曹彤对与中信集团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关联董事何塞●安德列斯●巴雷罗(José Andrés Barreiro Hernandez)、安赫尔●卡诺●费尔南德斯(ángel Cano Fernández)、陈小宪、窦建中、居伟民、曹彤对与中信国金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关联董事何塞●安德列斯●巴雷罗(José Andrés Barreiro Hernandez)、安赫尔●卡诺●费尔南德斯(ángel Cano Fernández)对与BBVA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持续关联交易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行独立董事李哲平、邢天才、刘淑兰、吴小庆、王联章对本次持续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行与中信集团、BBVA、中信国金签署框架协议并申请金额上限的事项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交所、上交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是本行在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按照不优于适用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董事会在审议涉及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上限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香港联交所、上交所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前次持续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方 | 计算口径 | 前次预计年度上限(百万元) | 前次实际发生金额 (百万元) |
资金市场交易 | 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 | 交易净损益 | 2012年度:1,300 | 截至2012年9月31日:(327.37) |
计入资产公允价值 | 2012年度:4,200 | 截至2012年9月31日:52.74 | ||
计入负债公允价值 | 2012年度:4,200 | 截至2012年9月31日:10.99 | ||
中信国金及其附属公司 | 交易净损益 | 2012年度:1,000 | 截至2012年9月31日:0.00 | |
计入资产公允价值 | 2012年度:3,500 | 截至2012年9月31日:0.00 | ||
计入负债公允价值 | 2012年度:3,500 | 截至2012年9月31日:0.00 | ||
BBVA集团 | 交易净损益 | 2011年度:480 | 截至2011年12月31日:78.62 | |
计入资产公允价值 | 2011年度:450 | 截至2011年12月31日:220.84 | ||
计入负债公允价值 | 2011年度:450 | 截至2011年12月31日:152.09 | ||
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 | 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 | 服务费用 | 2012年度:117 | 截至2012年9月31日:45.42 |
技术服务 | 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 | 服务费用 | 2012年度:82.6 | 截至2012年9月31日:19.53 |
注:2012年9月30日资金交易净损益为回购业务利息支出。
(三)本次持续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方 | 计算口径 | 本次预计年度上限(百万元) |
资金市场交易(现券买卖、回购及衍生品) | 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 | 交易净损益 | 2013年度:1,310 |
计入资产公允价值 | 2013年度:4,210 | ||
计入负债公允价值 | 2013年度:4,210 | ||
中信国金及其附属公司 | 交易净损益 | 2013年度:1,000 | |
计入资产公允价值 | 2013年度:3,500 | ||
计入负债公允价值 | 2013年度:3,500 | ||
BBVA集团 | 交易净损益 | 2012年度:580 2013年度:650 | |
计入资产公允价值 | 2012年度:1,250 2013年度:1,300 | ||
计入负债公允价值 | 2012年度:1,150 2013年度:1,200 | ||
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债券承销、融资顾问、资产证券化) | 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 | 手续费收入 | 2013年度:190 |
理财服务 | 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 | 银行理财服务费用 | 2013年度:120 |
客户理财收益 | 2013年度:150 | ||
客户理财本金时点余额 | 2013年度:6,700 | ||
综合服务(会务、外包、商品采购、技术服务) | 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 | 服务费用 | 2013年度:110 |
物业租赁(物业租入和租出) | 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 | 租赁费用 | 2013年度:80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1、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
(1)中信集团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国国有控股企业集团。中信集团的成员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管理及其它金融服务业及信息技术、能源和制造业及其它行业。中信集团是本行的控股股东。
(2)中信股份是中信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中信企业管理公司于2011年12月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公告日期,中信股份从中信集团受让约占本行总股本61.85%的股份正在办理过户手续。请参见本行日期为2011年12月27日,2012年7月12日以及2012年9月21日的公告。
(3)中信控股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信集团出资设立的投资和管理境内外金融企业的控股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受中信集团委托,全面管理集团投资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基金、信用卡等金融企业等。
(4)中信证券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第一批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之一。其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证券交易、证券承销、证券自营买卖、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中信证券的普通股在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
(5)中信信托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信托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信托。
(6)信诚人寿是由中信集团和英国保诚集团在中国共同发起创建的合资人寿保险公司。信诚人寿是中国第一家中英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推广和销售各种保障、储蓄、投资、养老及医疗等保险产品,并提供财富管理服务。
(7)中信基金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资产管理服务、投资咨询和财务管理服务。
(8)中信网络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应用软件开发、系统集成、IT服务和IT咨询服务。
(9)中信国安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其主营业务包括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业务中的有线电视网、卫星通信网的投资建设;信息服务业中的网络系统集成、应用软件开发、电信增值服务等。
2、中信国金及其附属公司
本行在日常业务中与中信国金及其附属公司从事持续关联交易,资金市场交易为主要的交易类型。本行子公司中信国金是一家在香港登记的投资控股公司,从事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服务。本行的主要股东BBVA持有中信国金约29.68%的已发行股份。
中信国金持有中信银行国际100%股份。中信国金的主要附属公司中信银行国际为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并为香港法例第155章《银行业条例》所界定的认可机构。中信银行国际为公司和个人提供全方位的银行服务和金融解决方案,包括零售银行业务、财富管理服务以及批发银行业务和财政服务。中信银行国际的全资附属公司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在上海和北京亦有分行。
3、BBVA集团
本行通过在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与关联方BBVA及其子公司和联系人合作,致力于开发和拓展其提供给国际业务客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BBVA是根据西班牙王国法律成立的全球金融集团。BBVA向个人客户、商业客户、机构客户、投资及私人银行客户提供全面的银行和相关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零售银行、公司银行业务、国际贸易融资、全球市场业务、消费信贷、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养老金和保险等。截至本公告日期,BBVA在本行已发行股份中的持股比例为15.00%。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关联方名称 |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 符合上市规则的情况 |
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 | 直接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 | 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二项和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关连人士 |
中信国金及其附属公司 | 本行及BBVA分别持有中信国金70.32%及29.68%的股份 | 属于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连人士 |
BBVA集团 | 持有本行15%的股份的股东及其附属公司和联系人 | 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四项和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关连人士 |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与中信集团的持续关联交易
1、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资金交易框架协议
本行于2010年8月11日与中信集团订立了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在日常业务中根据适用的一般市场惯例及一般商业条款进行资金市场交易。该协议将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
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为规管持续进行的资金交易,于2012年12月27日签订了新的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资金交易框架协议。根据此协议,本行和中信集团同意在日常业务中根据适用的一般市场惯例及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资金交易。该协议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资金交易框架协议所涵盖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类型 | 交易内容 |
现券交易 | 本行各分行在本行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自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购入或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出售债券。 |
货币市场交易 | 本行按照相关市场的一般惯例及在本行的日常业务过程中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购买和销售若干货币市场工具,包括有关回购和反向回购以人民币和非人民币计价的债券、拆借及其它货币市场工具。 |
外汇交易 | 本行有关分行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定期按外汇市场标准条款进行外汇买卖交易。 |
衍生交易 | 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与本行有关分行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若干掉期、期权和远期交易。 |
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资金交易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没有固定的价格或费率。但双方同意在根据该协议进行交易之时,对特定类型的交易采用通行的市场价格或独立的交易对手方一般适用的费率。
2、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
本行于2010年8月11日与中信集团订立了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财务咨询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将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各种与财务咨询及资产管理相关的服务。该协议将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
鉴于上述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于2012年12月27日与中信集团订立了新的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市地交易所及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本行将根据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债券发行或其它融资项目的财务顾问、接受中信信托委托担任其为发行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化交易中的贷款服务机构等。
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 本行同意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中信集团必须也将促使其联系人就本行提供的服务向本行支付服务费。
● 本行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的服务基于不优于适用于可比较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中信银行/中信集团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各项服务没有固定的价格或费率。但是,双方同意通过公平对等谈判确定不优于可比较独立第三方的条款,并参考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根据本行所提供服务种类的不同,双方在签署的具体服务协议中确定服务的范围,服务费用及其支付。一般而言,本行提供财务咨询服务的服务费由接受服务一方根据具体协议规定在有关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或分笔支付给本行。本行提供资产管理的服务费由接受服务一方根据具体协议规定按季度分笔支付给本行。
3、中信银行/中信集团理财服务框架协议
为进一步理顺本行对于理财服务关联交易业务的管理,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本行于2012年12月27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中信银行/中信集团理财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将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市地交易所及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本行根据中信银行/中信集团理财服务框架协议将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理财服务,包括保本理财服务和非保本理财服务,中信集团联系人向本行提供交易后端服务,如信托服务等。
中信银行/中信集团理财服务框架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 本行同意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理财服务,包括保本理财服务及非保本理财服务,中信集团联系人向本行提供交易后端服务,如信托服务等。
● 中信集团必须支付相关费用,也将促使其联系人向本行支付关于本行提供的理财服务的费用。本行也必须向中信集团联系人支付交易后端服务费用。
● 本行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的理财服务和中信集团联系人向本行提供的交易后端服务基于不优于适用于一个可比较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中信银行/中信集团理财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各项服务没有固定的价格或费率。但是,双方同意通过公平对等谈判确定不优于可比较独立第三方的条款,并参考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根据服务种类的不同,双方在签署的具体服务协议中确定服务的范围,服务费用及其支付。
4、中信银行/中信集团物业租赁框架协议
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在日常业务过程中相互租赁各项物业,为规范该等持续进行的交易,本行与中信集团与2012年12月27日签订了中信银行/中信集团物业租赁框架协议。根据此协议,本行和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同意在日常业务中根据适用的一般市场惯例及按一般商务条款租赁物业。该协议的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市地交易所及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在中信银行/中信集团物业租赁框架协议有效期间,本行和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之间可能发生的物业租赁交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本行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出租物业;
● 本行承租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出租的物业。
中信银行/中信集团物业租赁框架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 本行同意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出租物业,或承租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的物业。
● 中信集团必须支付相关租赁费用,也将促使其联系人向本行支付承租本行房屋的费用。本行也必须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支付相关租赁费用。
● 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具体条款为不优于适用于一个可比较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中信银行/中信集团物业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没有固定的价格,但本行与中信集团同意在根据该协议进行交易之时,物业租赁的条款和条件不优于适用于一个可比较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协议中各项租金由双方公平协商并参考同类物业租赁的市场价格确定。
5、中信银行/中信集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本行于2010年8月11日与中信集团订立了中信银行/中信集团技术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向本行提供管理信息系统、交易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维护支持及外包等服务。该协议将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
为强化本行对相同类型关联交易的管理,本行于2012年12月27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中信银行/中信集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以包含技术服务与后勤服务。根据该协议,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将在本行日常业务过程中向本行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及后勤服务。该协议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市地交易所及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本行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处接受的技术服务及后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 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开发、技术维护、技术外包和共建服务;
● 补充医疗保险;
● 企业年金;
● 会务服务;
● 外包服务;
● 广告服务;
● 商品采购。
中信银行/中信集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 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同意向本行提供上述技术及后勤服务;
● 本行应就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的服务向其支付服务费;
● 本行应付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的技术及后勤服务费应基于不优于适用于可比较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中信银行/中信集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技术及后勤服务没有固定的价格或费率。但是,双方同意通过公平对等谈判并根据适用的市场价格及费率来确定特定类型服务应适用的价格和费率。
(二)与中信国金的持续关联交易
中信银行/中信国金资金交易框架协议
本行于2010年8月11日与中信国金签署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国金及其附属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根据适用的一般市场惯例及一般商业条款进行资金市场交易。该协议将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
2012年12月27日,本行与中信国金签订了新的中信银行/中信国金资金交易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国金将在日常业务中根据适用的一般市场惯例及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资金市场交易。中信银行/中信国金资金交易框架协议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中信银行/中信国金资金交易框架协议所涵盖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类型 | 交易内容 |
现券买卖 | 本行各分行在本行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自中信国金及其附属公司购入或向中信国金及其附属公司出售债券。 |
买卖货币市场工具 | 本行按照相关市场的一般惯例及在本行的日常业务中向中信国金及其附属公司购买和销售若干货币市场工具,包括有关回购和反向回购以人民币和非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出售和购买外汇基金票据、拆借及其它货币市场工具。 |
外汇交易 | 本行与中信国金及其附属公司定期按外汇市场标准条款进行外汇买卖交易。 |
衍生交易 | 中信国金及其附属公司与本行有关分行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若干掉期、期权及远期交易。 |
中信银行/中信国金资金交易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没有固定的价格或费率。但双方同意在根据该协议进行交易之时,对特定类型的交易采用通行的市场价格或独立的交易对手方一般适用的费率。
(三)与BBVA的持续关联交易
中信银行/BBVA银行同业交易总协议
于2009年8月27日,本行与BBVA签订了中信银行/BBVA银行同业交易总协议,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本行与BBVA于2012年12月27日签订了新的中信银行/BBVA银行同业交易总协议。根据此协议,本行和BBVA确认并同意在日常业务中根据适用的一般银行同业惯例及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银行同业交易。该协议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中信银行/BBVA银行同业交易总协议所涵盖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类型 | 交易内容 |
买卖债券 | 本行各分行在本行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自BBVA集团购入或向BBVA集团出售债券。 |
买卖货币市场工具 | 本行各分行按照相关市场的一般惯例及在本行的日常业务过程中自BBVA集团购入或向BBVA集团出售若干外汇基金票据、拆借及其它货币市场工具。 |
外汇交易 | 本行有关分行与BBVA集团定期按外汇市场标准条款进行外汇买卖交易。 |
衍生交易 | BBVA集团与本行有关分行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若干掉期、期权及远期交易。 |
中信银行/BBVA银行同业交易总协议项下的交易没有固定的价格或费率。但双方同意在根据中信银行/BBVA银行同业交易总协议进行交易之时,对特定类型的交易采用通行的市场价格或独立的交易对手方一般采用的费率。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中国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增长,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BBVA集团与中信国金及其附属公司对资金市场交易及传统银行服务的需求非常巨大。同时,通过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BBVA集团与中信国金及其附属公司合作,本行也可以分享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BBVA集团与中信国金及其附属公司综合金融平台的益处,并为本行所有股东创造高额的投资回报。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行在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按照不优于适用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定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备下列含义:
「联系人」 |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
「本行」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和A股分别于香港联交所(股份代码:0998)及上交所(股份代码:601998)挂牌上市,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亦包括其所有附属公司 |
「BBVA」 | 西班牙对外银行(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 S.A.),一家于西班牙王国注册成立的公司 |
「BBVA集团」 | BBVA及其附属公司和联系人 |
「董事会」 | 本行董事会 |
「中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
「中信国金」 |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包括其全部附属公司 |
「中信银行国际」 | 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
「中信基金」 |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集团」 |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前称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
「中信国安」 | 中信国安集团公司 |
「中信控股」 |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股份」 | 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网络」 | 中信网络有限公司 |
「信诚人寿」 |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信托」 | 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关连人士」 |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
「持续关联交易」 |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
「董事」 | 本行董事会成员 |
「上交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上交所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香港联交所」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香港上市规则」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人民币」 |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
「股份」 | 本行的普通股股份 |
「股东」 | 本行普通股的持有者 |
「附属公司」 |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