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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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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2年1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56号)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仅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保本额的保证(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的“保本与保证”部分)。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等。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但资产配置中将会有最多4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随股票市场的变化而上下波动。

      未持有到期、保本周期内申购、保本周期内转换入的投资者,在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详见《基金合同》与本《招募说明书》中的“保本与保证”部分)。投资者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若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情形发生,即当本基金的累计收益率达到15%之后的第20个工作日,当期保本周期提前结束,但本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收益达到上述标准,保本周期提前结束前的变现操作以及证券市场的浮动等因素,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收益小于或大于上述标准。但基金管理人仍然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符合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额的保证。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的不同情形下(即保本周期届满或保本周期提前结束),基金管理人均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符合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额的保证。但在不同情形下,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作出的赎回或者转换出选择将产生不同的费用,相关费用的具体规定见本招募说明书 “九、保本与保证”的“(五)保本周期到期”。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者购买本保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将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额的保证。

      一、绪言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担保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本基金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指《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并于2012年6月19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或者在满足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情形时以实际期间计算,保本周期提前结束的,则为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指出,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3. 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指在当期保本周期,当本基金的累计收益率达到15%之后的第20个工作日,当期保本周期提前结束的情形(除当期保本周期届满前20个工作日之内本基金累计收益率达到15%的,按保本周期届满处理)

      34. 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日:指在当期保本周期,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情形发生当日,即在当期保本周期,当本基金的累计收益率达到15%之后的第20个工作日(除当期保本周期届满前20个工作日之内本基金累计收益率达到15%的,按保本周期届满处理)

      35. 认购保本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本合同中,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该金额仅适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36.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该金额不适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37. 过渡期申购期申购保本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加上为相应基金份额所支付的申购费之和(该金额不适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38. 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申购补差费之和(该金额不适用本基金的一个保本周期)

      39. 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或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0. 保本周期届满:指在当期保本周期,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1. 保本: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时,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或者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或者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42. 保本的保证: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3. 保本赔付差额:保本周期到期发生赔付时,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赔付金额

      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保本赔付差额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如下:

      对于选择或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赔付差额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44. 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期申购、过渡期申购期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5.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到期,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对本基金的类别所做的变更

      46.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后),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经监管机构同意后,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7.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指保本周期到期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所对应的时间区间,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8. 转入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为持有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指保本周期到期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转型后的基金类型和基金名称

      50. 保本到期选择期:指持有到期的投资者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进行到期选择的时间区间,该区间为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含)起的5个工作日,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提前公告具体起讫日期

      51. 过渡期申购期:指投资者可在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后申购、转换入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时间区间,该区间不超过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日次日起的25个工作日,过渡期申购期具体起讫日期以及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相关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的提前公告为准

      52. 过渡期申购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购期内申购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行为

      53. 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购期内转换入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行为

      54. 过渡期申购期申购费:指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购期内申购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需支付的费用

      55. 过渡期申购期申购补差费:指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购期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需支付的费用

      56. 到期换算日:指过渡期申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自到期换算日次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5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8.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9.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6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6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2. 《业务规则》:指《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合同》如无特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6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70. 元:指人民币元

      7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6.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7. 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78.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成立日期:2006年11月13日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4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晓琳

      联系电话:021-68881801

      股权结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51%,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49%。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基金投资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及量化部、产品开发部、市场运营部、机构理财部、北京办事处、华东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市场拓展部、信息技术部、基金事务部、交易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监察稽核部等17个职能部门。此外,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管理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任开宇先生,董事,董事长,博士学位。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监事长,金元证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2008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史克新先生,董事。曾任职于珠海会计师事务所、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北大方正投资有限公司、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丽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07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副监事长。

      谢伟明先生,董事,特许财务分析师、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学士学位。曾任职于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1月出任惠理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总监;2012年6月出任惠理集团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并辞任首席财务总监。

      苏俊祺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先后任惠理集团有限公司分析员、基金经理、高级基金经理、副投资总监。2012年6月出任惠理集团副主席兼联席首席投资总监职务。

      范剑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位。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副教授、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国家信息中心研究员、经济预测部主任。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任副教授,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座教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2年5月,出任吉林大学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梁宝吉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学位。曾任新加坡财务顾问公司Octagon Advisors Pte. Ltd 董事总经理,DBS Securities HongKong Limited执行董事及DBS Securities Holding Pte Ltd. 董事,信和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DBS Asia Capital Limited 总裁及星展银行香港分行执行总经理,大华银行中国区总管及大总华区企业银行部主管;2005年出任中国玉柴国际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11月获委任中国信贷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委员会主席及审核委员会与提名委员会成员。

      张嘉宾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深业美国公司(新泽西)副总裁,瑞银华宝(纽约)业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中国光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首席运营官,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吴毓锋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历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主管、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现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慧文女士,监事,学士学位。曾任职于香港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及香港证监会,现任惠理基金管理公司监察部总监。 

      陈渝鹏先生,员工监事,学士学位。曾任银通证券信息部主管,金元证券电脑总部助理主管工程师,现任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刘弘捷先生,员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及金融工程师、毕博(毕马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战略和金融行业顾问、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养老金业务负责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及专户理财业务总监、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和支持高级经理,现任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

      3、管理层人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潘江先生,CFA,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金元惠理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策略师、研究总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经理,美国韦里逊通信有限公司国际投资部投资经理。

      凌有法先生,督察长,硕士学位。曾任华宝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债券业务部高级经理,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金元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首席研究员,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

      符刃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海南国信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香港海信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金元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负责人,公司督察长。

      邝晓星先生,财务总监,学士学位。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经理助理,历任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李杰先生,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海交通大学理学硕士。曾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策略分析员、固定收益高级研究员。2012年4月加入本公司。5 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潘江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杰先生,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黄奕女士,金元惠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苏物贸证券(现东吴证券)证券分析师,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分析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行业务经理。2008年7月加入本公司,历任高级行业研究员、金元惠理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担任金元惠理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6月至2011年12 月担任金元惠理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17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侯斌女士,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核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惠理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10年6月加入本公司,历任高级行业研究员,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和金元惠理核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10年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冯志刚先生,金元惠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惠理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光大证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光大证券研究所资深高级分析师,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等。2011年10月加入本公司。10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谷伟先生,金元惠理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曾任浙江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秘书,德勤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高级咨询顾问,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12 月加入本公司。4 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林材先生,金元惠理核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科院、贵州大学理学硕士。曾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德邦证券医药行业核心分析师,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行业研究员等。2012年9月加入本公司,历任高级行业研究员。6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张伟杰先生,研究总监,杭州商学院会计系学士。曾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决会委员、投资部副总监、研究总监,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资深研究员,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高级研究员,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等。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19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载明需担保人代偿金额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要求担保人在接到《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相关数据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下转A20版)

      基金管理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