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财富管理
  • 12:观点·专栏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公司·价值
  • A7:研究·数据
  • A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专 版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A57:信息披露
  • A58:信息披露
  • A59:信息披露
  • A60:信息披露
  • A61:信息披露
  • A62:信息披露
  • A63:信息披露
  • A64:信息披露
  • A65:信息披露
  • A66:信息披露
  • A67:信息披露
  • A68:信息披露
  • A69:信息披露
  • A70:信息披露
  • A71:信息披露
  • A72:信息披露
  • A73:信息披露
  • A74:信息披露
  • A75:信息披露
  • A76:信息披露
  •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12年12月28日   按日期查找
    A2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21版:信息披露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20版)

    本基金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5%。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表2: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随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列:

    表3: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对于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情形发生时,基金投资者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或者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不收取赎回费用,即使该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期限小于3年;对于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本基金并持有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3年保本周期届满的情形下,基金投资者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或者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则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赎回费率结构支付相应的赎回费用,但在保本周期提前结束的情形下,基金投资者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或者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则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变更为“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重新确定适用于“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但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30元,申购金额10万元,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1.2%,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申购份数=98,814.23/1.030=95,936.15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30元,赎回份数分别为10,000份,各时期赎回金额如下:

    表4:不同持有期限赎回金额情况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保本与保证

    (一) 保本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

    (1)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的,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起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投资者,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基金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波动风险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基金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赎回、转换出本基金、以及转入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或是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均不影响本基金的保本条款对该等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适用。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保本义务: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额;

    2)基金投资者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4)担保费的支付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2)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2)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认购期认购并持有的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2、本基金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

    (1)保本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范围如下:

    对于选择或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投资者,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投资者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投资者,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该基金投资者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投资者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投资者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波动风险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投资者于过渡期申购期内申购、转换入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3)对于上述1)至2)中的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出本基金、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或是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不影响本基金的保本条款对该等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适用。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者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投资者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

    2)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者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投资者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

    3)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投资者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5)基金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6)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申购期规模上限时,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7)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8)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义务的;

    9)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10)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按《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赔偿义务、担保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的;

    (4)担保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或其他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的担保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或其他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

    (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主要内容摘要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将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本合同中,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的保本范围及保证期间以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如无特别说明,“保证合同主要内容摘要”的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本合同中,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额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13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3.5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或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或者在满足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情形时以实际期间计算,保本周期提前结束的,则为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之一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修改的除外(修改应书面通知担保人);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担保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请求直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保本赔付差额的,应当先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享受保本条款的资格以及可获得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基金管理人应该支付给担保人在担保人代偿款项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认购期认购并持有的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9、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三)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中海信达”)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101

    法定代表人:陈国安

    成立日期:2007年4月3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消费信贷担保;汽车消费信贷担保;投资及投资管理;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信息咨询。其他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二00七年四月三日,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资产完全控股的全国性国有担保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亿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是大陆目前在香港与台湾设立子公司的唯一担保机构。

    (四) 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2012年第二季度,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规模为75.63亿元人民币,其中保本基金22.11亿元人民币。截止2012年6月30日,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总资产20.66亿元人民币;净资产20.06亿元人民币。

    (五) 保本周期到期

    保本周期到期时(后),若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到期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于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日次日起转型为“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投资者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到期选择期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后的保本到期选择期及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到期选择期为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含)起的5个工作日。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持有到期的基金投资者可进行下述3中的到期选择。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的选择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可以有如下选择方式:

    1)赎回本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

    3)继续持有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4)持有转型后的“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如下方式进行选择:

    1)选择赎回本基金份额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可按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提出申请;

    2)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则:

    A、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继续持有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

    B、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持有转型后的“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

    (3)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方式的相关费用

    1)对于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则赎回费用为零;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但需支付转换申购补差费(该补差费参照本基金管理人各基金转换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入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下一保本周期,或者转入转型后的“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均无需支付转入相关费用。

    2)对于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则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赎回费率结构支付相应的赎回费用,但在保本周期提前结束的情形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的,则不收取赎回费用;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则按照本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转换的费率规定支付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换申购补差费(该补差费参照本基金管理人各基金转换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但在保本周期提前结束的情形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则不收取赎回费用,仅收取转换申购补差费;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入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一保本周期,或者转入转型后的“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均无需支付转入相关费用。

    (4)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至其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5)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4、过渡期申购期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

    (1)过渡期申购期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是否设立过渡期申购期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规模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而定:

    A、若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低于相应的过渡期申购期规模上限,则本基金设立过渡期申购期;

    B、若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相应的过渡期申购期规模上限,则本基金将对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同时不设立过渡期申购期;

    2)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保本周期到期后,不设立过渡期申购期;

    3)过渡期申购期为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次日起不超过25个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过渡期申购期的起讫日期以及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相关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的提前公告为准;

    4)过渡期申购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赎回、转换出业务。

    (2)过渡期申购期申购

    1)过渡期申购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者于过渡期申购期进行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将基金份额在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申购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3)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费率按保本周期内申购费率执行;

    4)发生过渡期申购期超额申购的情形

    过渡期申购期内,若某一日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接近或超过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期规模上限时,即发生过渡期申购期超额申购,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和转换入。

    发生过渡期申购期超额申购时,采用超额申购比例确认的原则进行如下处理:

    当日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大于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期规模上限时,即发生过渡期申购期超额申购。当在过渡期申购期发生过渡期申购期超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发布临时公告暂停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和转换入,对于当日提交的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如下方式予以确认,确保过渡期申购期的基金份额规模不超过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期规模上限。

    当日净申购份额=当日申购份额+当日申请转换入份额

    超额申购比例=(过渡期申购期规模上限-前一日基金总份额-当日转换入总份额)/当日净申购份额

    投资者申购确认份额=投资者申购份额×超额申购比例

    5、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基金相关业务操作

    (1)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除不可变现的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以现金形式存续(不可变现的资产指该时间区间内不可交易的基金资产)。

    (2)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办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或默认选择业务。

    (3)对于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选择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出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

    (4)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5)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本基金将每日公布净值。

    (6)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到期换算日的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保本到期选择期最后一日的可赎回金额作为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6、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在保本周期到期前,本基金管理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以及就保本到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2)在保本周期到期前,本基金管理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以及申购的具体操作方法等,以及就保本到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15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若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情形发生,即当本基金的累计收益率达到15%之后的第20个工作日,当期保本周期提前结束,但本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收益达到上述标准,保本周期提前结束前的变现操作以及证券市场的浮动等因素,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收益小于或大于上述标准。但基金管理人仍然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符合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额的保证。

    7、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发生保本赔付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投资者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投资者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代偿的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自第二个保本周期后续各保本周期的赔付方式和程序根据届时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到期前提前公告。

    8、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本基金后续各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由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2)过渡期申购期内,若某一日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接近或超过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期规模上限时,即发生过渡期申购期超额申购,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和转换入,发生过渡期申购期超额申购时,采用超额申购比例确认的原则进行处理。

    (3)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到期换算日对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进行基金份额换算。

    1) “到期换算日”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过渡期申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做为“到期换算日”。到期换算日次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在“到期换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实施到期换算。到期换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到期换算比例”相应调整,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2)到期换算规则

    到期换算后,基金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到期换算比例相应调整。到期换算公式为:

    到期换算后基金份额数=【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数】×【基金份额到期换算比例】,

    基金份额到期换算比例=【到期换算日基金资产净值】/【到期换算日的基金份额总额×1.000元/份】,

    其中,“到期换算后基金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基金份额到期换算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数”、“到期换算日基金资产净值”、“到期换算日的基金份额总额”分别指在到期换算日,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数、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9、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项下承担保本义务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保证能力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表决。

    (六)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条件与更换程序

    1、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条件

    (1)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原担保人或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相应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如下: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担保。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形成决议。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担保人的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保证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保本周期内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如下: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障。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3)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保本义务人的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如下: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保本保障机制和被提名的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形成决议。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保本保障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在保本周期内达到目标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的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

    (三)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按照优化的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以下简称CPPI策略),通过对风险资产和保本资产的动态配置管理,确保投资者的本金的安全性;同时,本基金通过积极稳健的债券资产和股票资产投资策略,努力为基金资产获取更高的增值回报。

    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投资于剩余期限与避险周期基本匹配的债券,规避利率等各种风险,控制企业债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并注重利用市场时机、无风险套利、利率预测以及低估值等策略,力争获取稳健的债券投资收益。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首先进行行业投资价值评估,重视行业中长期的发展前景;其次精心筛选个股,强调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精心挑选优势行业中的优势企业。

    1、优化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本基金根据优化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确定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和保本资产中的配置,从而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资产类属间的配置。本基金投资的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等;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权证等。

    具体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优化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Modified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下简称“优化的CPPI策略”)是相对于传统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下简称“传统的CPPI策略”)的改进。传统的CPPI策略由Perold(1986)及Black 与 Jones(1987)提出。其首先确定未来某个时间点(例如,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期满日)需要超越的一个确定的值,从组合构建的开始到结束组合的净值都不能跌破该确定值的现值——即安全底线。其次,CPPI策略将组合净值和安全底线之间的差额乘以一个固定比例所确定规模的资产投资于一个平衡型组合,以达到既保本又增值的目标。该固定比例就是一般所说的风险乘数,投资于平衡型组合的资产就是风险资产。

    下式表述了传统的CPPI策略的投资原理:

    上式中起关键作用的参数有两个:一是风险乘数。该乘数决定了保险组合的风险暴露程度,乘数越大,投资于风险暴露的比例就越大,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也相对较高。风险乘数一般依据投资人的风险偏好及对未来市场行情的判断而定,是一个事先给定的参数。二是组合资产与安全底线的差额。用组合保险策略的术语,该参数被称为安全垫(Cushion),它决定了组合资产的最大止损额。按传统的CPPI策略进行操作时,必须首先决定风险乘数的大小和安全底线。

    传统的CPPI策略的弱点基于其两个前提假设:一是给定的乘数所产生的“路径依赖”现象;二是保本资产仅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导致市场上涨过程中风险暴露增加缓慢问题。针对传统的CPPI策略的上述不足,本基金管理人从如下两个角度对传统的CPPI进行了优化处理:

    首先,优化的CPPI策略将传统的CPPI策略和基于期权的组合保险策略(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下简称“OBPI”)的原理相结合,把标的资产的波动纳入到模型的考虑当中,动态调整风险乘数。模拟表明,动态调整乘数可以在结果上有效缓解“路径依赖”现象;其次,在不跌破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在保本资产中依据策略将一定比例的现金(无风险债券)用信用债券替换,从而提高固定收益资产的期间收益。

    通过动态调整乘数,以及在不跌破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用债券替换现金,可以迅速增大或减少风险暴露程度,在上升的市场中,通过增大的风险暴露增大股票仓位,从而更好的跟踪上升的行情,为投资者获得更高的收益;在下跌的市场中迅速减少风险暴露,增加现金的部位,从而达到保本的目的。

    图1 优化的CPPI策略图示

    本基金保本投资配置策略示例:

    假设本基金募集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认购费为800万,无风险利率为3.06%,则保本周期到期日的投资组合的最低目标价值为10.08亿元,期初的安全底线为9.209亿元(■。本基金运作首日,假定根据优化的CPPI策略和市场状况确定当日的风险乘数为2, 则本基金将投资1.583亿元((10-9.209)×2)于风险资产,剩余8.417亿元(10-1.583)投资于保本资产。根据优化的CPPI策略,保本资产中,现金为7.085亿元,债券价值为1.332亿元。

    假定3个月后(该期间内股票市场上涨),本基金的保本资产、风险资产于该期间的收益率分为2%、10%,即保本资产8.585亿元(8.417×1.02),风险资产1.741亿元(1.583×1.1),基金资产净值为10.327亿元(8.585+1.741)。此时本基金的安全底线为9.278亿元(■。假定优化的CPPI策略确定该日的风险乘数为4,则本基金将投资4.194亿元((10.327-9.278)×4)于风险资产,6.133亿元于保本资产(10.327-4.194)。根据优化的CPPI策略,保本资产中,现金为3.642亿元,债券价值2.491亿元。

    假设又一年后(该期间内股票市场下跌),本基金保本资产、风险资产于该期间的收益率分别为5%、-2%,即保本资产为6.439亿元(6.133×1.05),风险资产4.11亿元(4.194×0.98),基金资产净值为10.549亿元(6.439+4.11)。此时的安全底线为9.562亿元(■。假定优化的CPPI策略确定该日的风险乘数为3,则本基金投资将投资2.962亿元((10.549-9.562)×3)于风险资产,7.587亿元(10.549-2.962)于保本资产。根据优化的CPPI策略,保本资产中,现金为5.457亿元,债券价值为2.13亿元。

    假设三年后,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基金资产净值为11.3亿元,则保本周期内的累计收益率为13%(仅为解释优化的CPPI策略目的,本基金管理人假设13%为保本周期内的累计收益率。现实中,本基金各保本周期的累计收益率可能高于13%,也可能低于13%)。

    本示例假定无风险利率在模拟期间内是固定的,但实际投资过程中无风险利率是一个变量,本基金将按照实际的市场无风险利率水平运作。

    2、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投资于剩余期限与避险周期基本匹配的债券,规避利率等各种风险,控制企业债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并注重利用市场时机、无风险套利、利率预测以及低估值等策略,力争获取稳健的债券投资收益。

    (1)债券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满足流动性及风险监控要求下,通过对国内宏观经济自上而下的分析及对债券市场自下而上的判断,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债券投资。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有:

    1)久期策略

    基于保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在构建债券投资组合过程中将构建组合久期与基金保本期相匹配的债券组合,有效控制债券利率风险,从而保证本基金的保本资产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2)票息策略

    票息策略是指投资于较高票息的债券,通常来说,高票息债券一般为中长期期国债或信用等级低于国债的企业债券、次级债以及基金所允许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在利率水平及信用水平维持稳定的情况下,通过投资高票息债券,可以获取较高的利息收入,在提高债券组合的整体收益率水平的同时也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3)套利策略

    套利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套利策略实际上就是杠杆放大策略。在进行放大策略操作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套利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周期以及不同期限券种供求状况等的分析,判断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相应选择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策略进行组合期限的配置,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个券选择策略

    根据上述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被低估(或高估)的程度分析,结合个券的久期、信用等级、交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点等,充分挖掘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个券,以把握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在个券选择过程中,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收益率情况,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构建具体的个券组合。

    1)信用债选择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本基金将对发行人的基本面进行系统的调研与分析,重点是企业现金流与资产负债比率等指标,并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加强对企业债、公司债等品种的投资,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密切关注两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2)可转换公司债券选择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其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用较小的本金损失,博取股票上涨时的巨大收益。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只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在日常交易当基础股票价格远低于转股价时,本基金可选择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到期,享受债券本息收益;当基础股票价格远高于转股价时,本基金可选择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然后卖出股票,享受股票差价收益。因此,在此策略下,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行风险可控,上行可享受投资收益。

    基于以上的理论基础,本基金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将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3)资产支持证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首先进行行业投资价值评估,重视行业中长期的发展前景;其次精心筛选个股,强调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精心挑选优势行业中的优势企业。

    (1)行业的选择与配置

    1)行业投资价值评估方法

    在选择行业时,本基金管理人强调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即基于全球以及中国宏观主题的变迁来把握中国产业演进的趋势,而挖掘长期收益的行业。本基金将依据申万行业分类标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资本市场发展情况、产业政策、行业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对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特征的分析,精选契合当前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和资本市场偏好的潜在优势行业,建立了系统完善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综合分析行业指标选出具有高成长性的优势行业,并通过动态监测行业投资价值的变化,增加投资价值上升行业的权重,减少投资价值下降行业的权重,从而增加股票组合的行业配置效率。

    2)行业配置比例与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行业综合得分对行业进行排序,对于投资价值评估得分高的若干行业,给予“增持”的评级,即在该行业市场权重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投资;对于评分居中的行业,本基金给予“中性”的评级,即在资产配置时维持该行业的市场权重;对于投资价值评估得分低的若干行业,本基金给予“减持”的评级,即在该行业市场权重的基础上减少一定比例的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定期对全部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分和排序,并由此决定不同行业的投资权重;并依据所属行业的关键因素,结合盈利增长状况和估值水平,对不同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形成阶段性的投资价值判断和投资趋向。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下而上”的精选个股策略。力图选出具有坚实良好业务基础和盈利模式及良好成长潜力和价值的公司。本基金主要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个股。

    定性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考虑:公司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主营业务具有持续成长的能力;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和财务健康度等。最后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以及实地调研筛选出基本面健康的、最具有估值吸引力的的股票作为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目标,进行重点投资。

    定量方面,首先依据市净率、市盈率、股息收益率等指标来考察个股的价值属性;依据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税后利润增长率等指标来考察个股的成长属性。然后通过公司特有的数量化的公司财务研究模型FFM中的PEG、MV/Normalized NCF、EV/EBITDA等主要估值指标来考察和筛选出内在价值较高的股票。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结合新股发行的市场环境,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最终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持有的一级市场申购的权益类资产必须在其上市交易或流通受限解除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卖出。

    4、组合构建与组合调整

    (1)组合构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构建以优化的CPPI策略为组合构建基础,对现金资产、组合久期与基金保本期相匹配的债券实施合理配置。同时,结合股票和债券的投资策略,在有效控制流动性和价格波动风险的前提下,构建股票和债券类资产组合,力求实现持续稳定的收益。

    (2)组合调整

    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基于优化的CPPI策略、流动性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的大小,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通过对保本资产的投资和动态调整实现保本期到期时本金的安全。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情况、政策环境变化情况、股票市场的运行趋势、债券市场收益率水平、基金资产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对风险乘数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对风险资产的比例和个股个券品种精选,寻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在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产品,保本周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基准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够代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七)转型后“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1、投资目标

    在强调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持有的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于“自上而下”的原则,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经过对历史数据的统计分析发现,债券市场收益率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和债券市场供需两方面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债券投资过程中,将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指标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数量关系、市场利率变化和期限结构、信用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债券的结构,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获取稳健收益。

    (2)债券投资主要策略

    在债券资产配置方面,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类属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配置、相对价值配置等方法决定不同券种之间和不同期限券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债券资产配置方案。

    1) 类属配置就是通过对债券基准收益率的研究以及各类属债券之间利差的历史变化特征进行分析,寻找当前的市场投资机会。具体来说,在中国债券市场,根据发行人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当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信用利差扩大到历史水平上限时,买入金融债,卖出国债;当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信用利差缩小到历史水平下限时,买入国债,卖出金融债。对于央票和企业债的策略也采取相同策略。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对上述两个变量的分析,来确定这四类券种在债券组合中最优的配置比例。

    2)久期管理就是债券分析员通过对GDP增长速度、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变化、通货膨胀的变动趋势分析,运用数量模型判断未来利率走势,提出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的建议。当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将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测未来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久期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久期的主动管理来增加债券部分的投资收益率。

    3)收益率曲线配置是指通过对央行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和货币供应量等多种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从而通过子弹形、哑铃形和梯形等配置方法,在短、中、长期债券间确定比例。收益率曲线反映了债券的期限与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它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改变。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调整整个债券投资组合中长短期品种的比例以获得投资收益。当收益率曲线发生陡峭化变形的时候,减少长期债券比重,增加短期债券比重;当收益率曲线发生平坦化变形的时候,则增加短期债券,减少长期债券。

    4)相对价值配置是指在市场中寻找其他各个指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并进行投资。在此策略中,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衡量这样几方面的指标:流动性、信用度、收益率等。举例来说,当某一组债券具有相同流动性和收益率时,则选取其中信用度更高的债券;当某一组债券具有相同信用度和收益率时,则选取其中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者,衡量债券与市场公允收益率之间的差距。当某组债券偏离市场公允价值时,则抛出其中高估的,买入其中低估的债券。

    5) 基于信用策略的配置是指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和公司发展前景分析等细致的调查研究,依靠本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建立信用债券的内部评级,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3)债券选择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债券选择通过如下三个环节:数量小组初步筛选、债券分析员研究和集体讨论。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选择单个企业债券时,将注重信用风险的分析。信用风险是发行人对其发行的债券到期时不予兑付的风险。债券都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债券有不同的风险溢价。一般来看,国债的信用风险最低,金融债和市政债券的信用风险略高。企业债的信用风险由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评定,而国内目前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尚待完善。目前,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中,信用风险也参差不齐。因此在个券选择时,仍需要对发行人的基本面进行系统的调研与分析,重点是企业现金流与资产负债比率等指标。即使是今后有了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采取独立的内部信用分析,仍能更准确地对相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加以细分。

    (4)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理上,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则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则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基准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够表征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基准,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较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通过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竞价系统两个渠道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和国债,统一按照竞价系统的收盘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的公司债,按照成本法进行估值。

    对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交易的公司债,按照成本法进行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若保本到期后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保本周期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项费用。如基金转型为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保本周期到期,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担保费: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费为0.20%,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下转A22版)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1.2%
    100万(含)-500万1.0%
    500万(含)-1,000万0.5%
    1,000万(含)以上每笔1,000元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1年以内2.0%
    1年(含)-2年以内1.6%
    2年(含)-3年以内1.2%
    3年(含)以上0.0%

    持有期限适用费率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1年以内2.0%10,300206.0010,094.00
    1年(含)-2年以内1.6%10,300164.8010,135.20
    2年(含)-3年以内1.2%10,300123.6010,176.40
    3年(含)以上0.0%10,3000.0010,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