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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A 股简称:中国中铁-H 股简称:中国中铁-公告编号:临 2012-029

      A 股代码:601390-H 股代码: 390-公告编号:临 2012-029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及通知情况

    本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12 月 27 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69 号中国中铁广场 A203 会议 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根据规 定向 H 股股东发出了股东通函及公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44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29
    外资股股东人数15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3,223,544,353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12,113,841,896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1,109,702,457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62.08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56.87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5.21

    (三)会议表决方式和主持人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 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由董事长李长进先生主持。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8 人;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3 人,刘建媛监事和张喜学监事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 议;董事会秘书于腾群、联席公司秘书谭振忠出席了本次会 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审计师、H 股股份登记处代表及有关 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特别决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出席并投票

    类别

    股份投 票数量

    百分率%

    股份投 票数量

    百分率%

    股份投 票数量

    百分率%


    股份数量

    A 股12,113,841,896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2,113,841,896
    H 股1,107,383,45799.7910252,310,0000.2081649,0000.0008111,109,702,457
    合计13,221,225,35399.9824632,310,0000.0174699,0000.00006813,223,544,353

    普通决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2012 年-2014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出席并投票

    类别

    股份投 票数量

    百分率%

    股份投 票数量

    百分率%

    股份投 票数量

    百分率%


    股份数量

    A 股12,113,841,896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2,113,841,896
    H 股1,109,692,45799.99918900.0000009,0000.0008111,109,701,457
    合计13,223,534,35399.99993200.0000009,0000.00006813,223,543,353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 务所史震建律师、谭四军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嘉 源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