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家子公司利润分配公告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西宁特钢 编号:临2012-051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两家子公司利润分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概述
本公司于2012年12月27日下午召开公司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全资子公司哈密博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哈密博伦)2012年利润分配事宜。
控股子公司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肃北博伦)于2012年12月27日召开2012年第一次股东会,审议通过2012年利润分配事宜。
二、具体分配方案
1、哈密博伦2012年1-11月实现的净利润为33,007,084.55元(未经审计),计提盈余公积金3,300,708.46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07,592,000.23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37,298,376.32元。哈密博伦本次以现金方式向本公司分配利润10000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2、肃北博伦2012年1-11月实现的净利润为78,678,363.35元(未经审计),计提盈余公积金7,867,736.3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31,884,537.72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02,695,164.73元。
与会股东同意对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中的1000万元利润向全体股东按所占公司注册资本同比例进行现金分配,其中,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0%,应分得700万元;甘肃威斯特矿业勘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0%,应分得300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292,695,164.73 元结转下一年度。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两家子公司上述决议,公司将两家子公司上述利润分配款计入公司2012年度的投资收益,相应增加公司2012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0700万元。
上述事项已经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并出具了专项意见,其认为:股利分配可大致分为期中分配和年度分配,公司股利分配行为应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进行, 期中分配一般都未经审计,但不影响相关公司决策程序,股利分配决议一经对外公布即产生法律效力,形成现时支付义务,决定股利分配的一方应当确认应付股利。
根据上述会议决议,西宁特钢其按股权比例可获10,700元股利。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长期股权投资》第三节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西宁特钢将哈密博伦及肃北博伦上述利润分配款计入其2012年度的投资收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西宁特钢五届董事会决议
2、肃北博伦2012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
3、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西宁特钢之子公司哈密博伦、肃北博伦利润分配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