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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启动IPO公司年度财报专项检查
    2012-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目的:切实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工作,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执业质量

      ■严防:发行人是否存在自我交易、体外资金支付货款等12项粉饰或操纵利润情形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衡道庆

      

      IPO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正式启动。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本次专项检查将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证监会检查自查报告及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前者在自查中须特别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自我交易、关联方代为支付成本费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等十二项粉饰或操纵利润情形。

      

      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次专项检查意在切实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工作,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执业质量。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在审企业及有关中介机构均应作自我检查,在此基础上,证监会组织抽查,重点检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尽责履职情况。

      按照《通知》,各中介机构在开展2012年年度财务资料补充和信息披露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现行各项执业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对首发公司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开展全面自查工作。

      在具体检查工作要求方面,《通知》明确,专项检查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证监会检查自查报告及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须特别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自我交易、关联方代为支付成本费用等、与利益群体(保荐机构、PE机构等及关联方)发生交易往来、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压低员工薪金、调控期间费用等十二项粉饰或操纵利润情形。

      

      证监会还将开展重点抽查

      为督促各中介机构将自查工作落到实处,《通知》要求各中介机构在自查报告中逐项说明对各项财务问题的落实情况、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并明示具体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方式、获取证据等内容。

      与此同时,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将就中介机构自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在此基础上,开展重点抽查工作。抽查并不是对企业的全面体检,而是结合中介机构自查和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

      在时间安排上,按照《通知》,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发行人补充报送2012年度财务资料的同时,将自查报告报送证监会,报送截止日为2013年3月31日。证监会将在自查报告审核基础上,开展重点抽查工作。

      

      未尽责履职的将依法严惩

      《通知》还明确了本次专项检查的责任追究机制。要求首发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严把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遏制虚假信息披露行为。若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将转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若发现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明确线索,将转稽查部门做进一步调查;若涉嫌犯罪,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知》还明确发行人不配合中介机构实施核查,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的,一经初步查实,将依法移送立案稽查。

      上述负责人指出,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其基础与核心是狠抓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要能反映企业的本来面貌。为此,中国证监会专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就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明确发文要求,一系列行动均剑指发行市场一直被诟病的财务信息失真、虚假及欺诈发行上市。

      “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我国经济结构面临着调整和转型,这些因素均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经营有波动十分正常,关键在于要如实披露,客观表述。”

      上述负责人说,为强化和狠抓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检查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情况,证监会拟于近期对IPO在审企业的财务报告集中开展专项检查工作。自《通知》下发后,中介机构仍未尽责履职的,一经发现并查证核实,将依法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