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保险资管和私募将可发公募基金产品(上接1版)
2012-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券商保险资管和私募将可发公募基金产品
(上接1版)
在经营运作上,上述三类机构从事公募基金业务,将在基金募集、份额登记、投资运作、核算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统一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
与此同时,《暂行规定》还从业务独立、风险隔离、公平交易、利益冲突防范等方面提出要求,包括上述机构必须设立专门的部门从事公募基金业务、要有必要的场地设备设施、有不少于10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等。
同时还明确,上述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隔离业务风险,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资产管理机构还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和关联交易制度,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资产,防范内幕交易。
在监督管理方面,《暂行规定》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上述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具有监管权,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并可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进行处罚等。
前述负责人称,上述三类机构可以利用自身在资金、渠道、客户、投研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吸引各类资金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投资,有利于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促进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