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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13-01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12月18日,经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募投项目—研发检测中心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了变更。即公司将原农业银行永红支行募集资金专户撤销,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戚墅堰支行重新设立该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原农业银行永红支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剩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全部存入新账户。现根据《深圳证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31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在下表所列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已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戚墅堰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以及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戚墅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5020229000286686,截止2012年12月25日,专户余额为 89,369,494.42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发检测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89,369,494.42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12月25日,其中七天通知存款9,369,494.42元,期限三个月存单8,000万元。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投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配合中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投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德俊、王科冬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同时向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存放机构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