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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改革剑指违规失信行为 将进一步加强融资制度针对性
    2013-0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创业板改革剑指违规失信行为

      将进一步加强融资制度针对性

      创业板成立至今,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帮助,为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但与此同时,企业排队等待上市及各类欺诈违法行为,也成为市场热议的话题。业内人士指出,在新一轮发行体制改革框架下,探索符合创业板特点的发行融资制度,完善市场内在约束机制,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打击违规失信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将成为未来创业板市场改革的方向。

      ⊙记者 孙霖 郭玉志 ○编辑 毛明江

      

      在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的大背景下,创业板市场规模稳步扩大,对创新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起到了支持作用。

      

      助推新兴产业成效显著

      截至2012年12月21日,创业板共有上市公司355家,首发融资2310.62亿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融资15.5亿元,其中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等,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占比89%,高新技术企业占比93%,有创投机构投资的占比64%,民营企业占比96%。

      但与此同时,创业板排队等待上市企业已超过300家,而市场对IPO反应又十分敏感。业内人士指出,协调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与二级市场投资需求关系,关键在于完善市场内在约束机制。

      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下一步工作中,一方面,要探索符合创业板特点的“小额、快速、灵活”的发行融资制度,有效提高市场效率,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发行上市;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市场内在约束机制,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多渠道抑制创业板“三高”问题和炒新现象,促进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发展。

      同时,创业板IPO再融资办法也正在修订中,市场人士认为,创业板设立以来虽然支持了一批创新成长型企业的发展,但是众多符合创业板市场发行条件的企业尚未得到服务和支持。仍有部分属于初创型、新兴业态、新商业模式类型的企业,还没有得到应有的推动。再融资制度也尚未推出,融资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因此,业内呼吁,监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如何根据知识和技术创新型企业的特征,设定更为灵活、多元化的上市门槛指标,扩大创业板市场服务范围和能力,增强市场的包容性和对创业创新风险的容忍度,形成一套适应多种产业特点的直接融资机制;另一方面,应研究制定科学、便捷、高效的创业板再融资规则,支持创业板企业通过持续融资做优做强。

      

      剑指违规失信行为 保护投资者权益

      创业板成立以来,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帮助,为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但与此同时,企业排队等待上市及各类欺诈违法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成为市场热议的话题。

      值得市场欣慰的是,对于“业绩变脸”、虚假披露、误导性陈述等违规失信行为,监管部门已经采取多种措施,并加大了对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2012年6月,证监会对创业板首例涉嫌造假上市的广东新大地终止审查,并移交立案稽查;2012年10月,对于珈伟股份未在会后重大事项中说明业绩下滑情况,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进行了处罚;近两年来,监管部门已对10个企业以及相关的7家保荐机构、3家律师事务所、2家会计师事务、20名保荐代表人、4名签字律师等采取了监管措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现阶段监管部门将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对因宏观经济、市场竞争、经营波动等因素可能导致业绩波动的,应在招股书、发行上市公告中和持续信息披露中充分说明;对于发行人粉饰业绩以及对发审会后、上市前存在业绩重大变化瞒而不报的,将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另外,监管部门也会加强投资者教育,使投资者充分认识创业板公司的成长规律和风险,审慎投资,理性看待创业板公司业绩波动。

      监管部门将坚决打击发行人违规造假、粉饰业绩、恶意隐瞒等行为,严惩中介机构配合造假、敷衍塞责、唯利是图等行为,狠抓事后追责,发现一起严惩一起,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