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提示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
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关于提示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
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013-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领取的身份证(即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敬请持当前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更新相关信息,以避免影响各类业务的办理。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本公司网站:www.gtja-allianz.com;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本公司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