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
严查过会企业信披违规行为
⊙记者 孙霖 ○编辑 毛明江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科恒股份和南大光电在上市过程中,存在业绩下滑信息披露不充分行为,采取了监管措施。对此,业内人士分析,此次处罚措施主要是针对两家企业对业绩下滑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与不充分,此举反映出未来监管部门将对发审会后到正式发行之前这一环节的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监管。
据了解,科恒股份上市后即出现2012年中期净利润同比下滑47.62%以及三季度净利润同比下滑69.52%的情况,南大光电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中披露净利润同比下降约20%,但其实际利润同比下滑幅度为52.42%。而在中期报告业绩下降幅度较大的情况下,上述两公司在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中均未如实说明,亦未在招股过程中及时作相应的补充披露。对此,证监会对两家公司及相关保荐机构和保荐人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记者注意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但在证监通报的情况中,对上述公司及相关机构采取的措施,所依据的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对此,有业内专家表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创业板公司。此次监管部门对两家创业板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是由于两家公司及相关保荐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
该专家称,加强信息披露是新一轮发行体制改革的一个核心理念,在企业上市申请通过发审会后到正式发行之前,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披露。“监管部门的此次行动,反映出对这个环节加强了监管,强化了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在发审会通过之后到发行之前的信息披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