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3-001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1月7日(星期一)下午1: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1月6日—2013年1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月6日15:00至2013年1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临海市临海大道1号华侨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章卡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9人,代表公司股份148,946,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代表公司股份127,429,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6人,代表公司股份21,516,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上海伟星光学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具体分项表决情况如下:
(1)将上海伟星光学有限公司26%的股权转让给章卡兵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票38,652,2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0%;弃权票540,4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反对票1,883,5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因章卡兵先生系公司股东章卡鹏先生的哥哥,章卡鹏先生与张三云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并同为伟星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审议此事项时,股东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和伟星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107,869,825股表决权回避了表决。
(2)将上海伟星光学有限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施兆昌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票146,522,0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弃权票540,4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反对票1,883,5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
(3)将上海伟星光学有限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李仕良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票146,522,0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弃权票540,4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反对票1,883,5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
(4)将上海伟星光学有限公司19%的股权转让给单吕龙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票32,431,9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5%;弃权票540,4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反对票1,883,5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因单吕龙先生担任公司控股股东伟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而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和张祖兴先生为伟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罗仕万先生、叶立君先生和蔡礼永先生为伟星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审议此事项时,股东伟星集团有限公司、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张祖兴先生、罗仕万先生、叶立君先生和蔡礼永先生持有的公司114,090,081股表决权回避了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刘斌律师、姚毅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