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财富管理
  • 12:观点·专栏
  • A1:公 司
  • A2:公司·纵深
  • A3:公司·热点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专版
  • A7:研究·数据
  • A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A57:信息披露
  • A58:信息披露
  • A59:信息披露
  • A60:信息披露
  • 岂容外企对社会责任持双重标准
  • 靠什么把低成本资金引入实体经济
  • IPO事前防控事后追责两手都要硬
  •  
    2013年1月8日   按日期查找
    12版:观点·专栏 上一版  下一版
     
     
     
       | 12版:观点·专栏
    岂容外企对社会责任持双重标准
    靠什么把低成本资金引入实体经济
    IPO事前防控事后追责两手都要硬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IPO事前防控事后追责两手都要硬
    2013-0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季先

      ⊙李季先

      

      证监会近日正式发布《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证监会检查自查报告及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集中专项检查IPO在审企业的财务报告,并特别关注12项财务粉饰或操纵利润的情形。

      《通知》明确将财务造假、利润操纵、不配合中介机构实施核查、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等行为定为立案调查、稽查乃至移送司法追求刑责的对象,出台又恰在800多家IPO“堰塞湖”亟待疏通之时,不排除《通知》有激浊扬清,对部分排队拟上市公司通过严刑峻法迫使其中止上市计划进而缓解IPO“堰塞湖”压力的目的。但相对于财务信息失真、欺诈上市带给投资者的持久伤痛及随之而带给监管部门的持久监管压力,监管部门更愿通过上述《通知》推行IPO事前防控,挤“财务泡泡”,治疗IPO虚胖,而非“硬性瘦身”,机械减少IPO排队企业绝对数。

      新股发行改革首先是IPO事前防控制度效率的改革,要让IPO的事前防控制度真正切实有效,而不是形同虚设,任由发行人及其服务中介机构随意解读。监管部门现在做的只是让原先“跛脚”的IPO事前防控注入“刚性”制度因素。譬如《通知》规定,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的,将转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发现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明确线索的,将转稽查部门深查;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行人不配合中介机构核查,且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移送立案稽查。

      空前严厉的IPO事前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及与之相伴的处罚制度,让《通知》掀开了下一步IPO发行改革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改革序幕,值得期许。不过,沪深A股这些年的IPO实践和发达国家股市IPO的市场建设经验告诉我们,鉴于IPO后的巨大成本收入比和有限监管力量,若仅对IPO事前防控施以高压,而对事后追责惩处“雷声大,雨点小”的话,还是无法有效防范IPO财务粉饰和欺诈上市的,IPO投机依然会盛行。

      最新机构的IPO公司财务业绩变脸数据显示,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看,沪深股市有近三成IPO公司的申报财务数据水分很大并成为其日后财务变脸的直接诱因,而IPO财务申报数据相对客观、基本没有水分的公司不足一半,中间夹缝中还有一些财务数据有水分但“进水”原因有待继续调查的公司。但迄今罕有财务造假或欺诈上市公司受到与其违法所得相适应的严厉惩处,谈话提醒、罚款、警告和市场禁入成了处罚的主流,而刑事处罚和巨额民事赔偿案例至今缺位,这也是IPO市场造假和投机不止的主要原因。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IPO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通知》出台开了好头,如果严格执行,当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IPO造假和欺诈上市的发生概率。但从长远看,事后追责同样重要,更应动“硬”的,如果不是更“硬”的话。事前防控难免百密一疏,更何况IPO终究是个资本高度密集的地方,利益盘根错节,监管力量有限而被监管者造假或虚假陈述的动能无限,如果不能在事后追责上真正下“硬”功夫,譬如参考香港证监会重处洪良国际及其保荐人并停牌退资这样对投资者负责的做法,尽快引入证券集体诉讼和完善民事赔偿制度等,让造假者“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那么市场上所谓的“(上市)钟声一响,黄金万两,什么问题都没了”就会成为潜规则,IPO的前述多种改革努力都将前功尽弃。

      (作者系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