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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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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A20版)

      (上接A18版)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确定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价等要素,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线。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2、骑乘策略

      当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向上倾斜并且相对较陡时,投资并持有债券一段时间,随着时间推移,债券剩余年限减少,市场同样年限的债券收益率较低,这时将债券按市场价格出售,投资者除了获得债券利息以外,还可以获得资本利得。在多数情况下,这样的骑乘操作策略可以获得比持有到期更高的收益。

      3、放大策略

      放大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在回购利率过高、流动性不足、或者市场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本基金将适时降低杠杆投资比例。

      4、信用债投资策略

      (1)信用风险控制。本基金拟投资的每支信用债券必需经过南方基金债券信用评级系统进行内部评级,符合基金所对应的内部评级规定的方可进行投资,以事前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

      (2)信用利差策略。信用产品相对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首先,伴随经济周期的波动,在经济周期上行或下行阶段,信用利差通常会缩小或扩大,利差的变动会带来趋势性的信用产品投资机会。同时,研究不同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不同行业总体信用风险和利差水平的变动情况,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次,信用产品发行人资信水平和评级调整的变化会使产品的信用利差扩大或缩小,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内部评级在定价方面的作用,选择评级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以获取因利差下降带来的价差收益。第三,对信用利差期限结构进行研究,分析各期限信用债利差水平相对历史平均水平所处的位置,以及不同期限之间利差的相对水平,发现更具投资价值的期限进行投资;第四,研究分析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发现偏离均值较多、相对利差有收窄可能的债券。

      (3)类属选择策略。国内信用产品目前正经历着快速发展阶段,不同审批机构批准发行的信用产品在定价、产品价格特性、信用风险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本基金将考虑产品定价的合理性、产品主要投资者的需求特征、不同类属产品的持有收益和价差收益特点和实际信用风险状况,进行信用债券的类属选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和企业信用评级。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投资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的资产及投资组合方案。

      (2)提出投资建议:投资研究团队依据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债券市场基本面等的判断,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向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建议。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50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397天以内的债券,并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位),或者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和/或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媒介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ΣRi/7)×365)/10000]×100%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运作期年化收益率=[((ΣRi/n)×365)/10000]×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公历日(i=1,2……n)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n为该运作期天数,运作期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如有)。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如有)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18.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1.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由于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内主要采用持有到期的投资策略,所以在每个封闭期内相比一般采取主动操作策略的基金而言,所面临的管理风险相对较低。但从长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月的月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者后续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若投资人没有按规定及时提交有效赎回申请,可能因本基金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而无法及时赎回基金份额。投资人应提前做好投资安排,避免因未及时赎回基金份额而带来的风险。

      3、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30天。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