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张化机 公告编号:2013-001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1月7日,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陈玉忠通知,陈玉忠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350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44%)进行了质押,为其融资提供担保。陈玉忠已于2012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从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2月28日为止。
目前,陈玉忠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5920.4287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2.39%。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陈玉忠累计共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850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2.54%。
特此公告。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月9日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张化机 公告编号:2013-002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2月20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13年1月8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玉忠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黄建新、朱洁雯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1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月7日15:00至2013年1月8日15:00的任意时间。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43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3,273,54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6070%,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0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1,230,48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2.9346%。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23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43,06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724%。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拟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中的定价基准日、发行底价、发行股份数量上限、决议有限期进行如下调整:
(1)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6,600万股(含6,600万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与除权除息后的发行底价相应地调整。在上述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认购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191,241,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9489%;反对2,003,5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366%;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45%。
(2)定价原则及定价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9元/股(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2年12月20日(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为8.75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底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根据市场询价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191,241,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9489%;反对2,031,5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5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191,241,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9489%;反对2,003,5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366%;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45%。
除此之外,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事项及内容不作调整。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241,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9489%;反对1,616,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8366%;弃权414,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2146%。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241,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9489%;反对1,616,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8366%;弃权414,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2146%。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收购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95%股权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陈玉忠、钱红华、钱凤娟三位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159548351股,由于与交易对方存在关联关系,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2,000,335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4.8855%;反对1,705,263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5.0563%;弃权19,600股,占参与投票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581%。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548,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1076%;反对1310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6779%;弃权414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2146%。
三、律师见证情况
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黄建新、朱洁雯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