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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定向”指引行业性信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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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定向”指引行业性信披
    创业板药企告别“选择性披露”
    2013-0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近日,深交所对外发布了“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和第2号,分别对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和药品、生物制品业务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与细化,以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与透明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 宦璐 ○编辑 邱江

      

      针对特定行业制定信息披露指引,是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和有效性的一个探索和创新。近日,深交所针对创业板药品、生物制品类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了指引性文件。其中的第2号文件,更是针对药品、生物制品研发披露的核心环节,进一步规范生物医药类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包括明确定期报告中关于药品研发相关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药品研发注册过程中相关临时报告的披露节点、披露内容的具体要求以及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事项和披露要求。在业内人士看来,此举具有重大积极意义,即提高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有望提升长期投资价值。

      在一位业内人士看来,出台该指引文件,着眼点在于规范企业在研发过程中的不透明环节,“特别是一些商业模式比较复杂的公司,不加强规范信息披露,容易给投资者造成误解。”

      创业板上市公司舒泰神董秘马莉娜向记者表示,这是国内首次就行业信息披露专门出台文件,对生物制品行业来说是利好。她认为,医药行业相当复杂,不同投资者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根据该指引第2号文件,在规范了信息披露之后,将有望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公司的研发进程。

      马莉娜向记者举例解释:比如企业获得受理通知书、或者获得临床批件,公司在公告后,有可能会引起误解。根据指引文件的要求,公司在进行公告时,应该有所解释,该项目的进展并不意味着公司立即就将获得经济效益,只是距离目标更近一步。

      浙江一家创业板药企的董秘张先生则称,指引文件出台后,企业正在结合自己的产品,在学习、领会的过程中。他同时建议出台更细化的文件。

      张先生向记者介绍了公司原来在产品研发方面进行信息披露的思路:主要是重大产品,影响当期营业利润10%的重大品种,在研发过程中取得进展时将做公布,而不会对任何单一品种、普通剂型随时都进行公告;一般都在年报、半年报中集中把当年所有的研发进展进行公布。他表示,该指引文件的出台,对创业板生物制品类上市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据统计,目前在创业板上市的医药类企业有39家之多,分属生物制品类、药品类、医疗器械类、医疗服务类。其中,生物制品类企业包括沃森生物、智飞生物、冠昊生物等7家企业;药品类企业又分为中药类、化学制剂类、化学原料药类,一共有24家。

      指引文件对上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也提出了更细化、更详尽的要求。比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应当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药品项目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情况,至少包括五大内容:已进入注册程序的药品名称、注册分类、功能主治、注册所处的阶段、进展情况、累计已投入的研发费用及其会计处理;报告期内新进入或者退出国家级、省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名称、功能主治、发明专利保护期、是否属于新药或者中药保护品种等;本报告期及去年同期销售额占公司同期主营收入10%以上的主要药品名称、功能主治、发明专利保护期、是否属于新药或者中药保护品种等;本报告期及去年同期的生物制品批签发数量及其变动比例;本所或者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研发项目及进展情况等。

      值得关注的是,该指引性文件的出台,还意味着之前“选择性披露”时代的终结。该指引文件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在药品研发、注册过程中,出现“在临床试验阶段,被责令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的情形,应当及时披露。此外,如果上市公司提出撤回药品注册申请,也应及时披露,同时应披露撤回注册申请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在采访中,有创业板上市公司董秘向记者透露:之前部分公司对“研发失败”等不好事件一般都保持沉默,或者放在年报或半年报这样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或者只有在接受行业研究员调研时,才会有所告知。普通投资者的信息并不对称,这样并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