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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3-0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 2013-001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53,97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77%;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14,953,2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34%。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1月13日(星期日),因该日为

    非交易日,故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1月14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410 号”文核准,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1月4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50万股,并于2010年1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5,850万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7,800万股。

    2、2011年4月1日,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8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2011年4月13日,公司实施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总股本从78,000,000股增至156,000,000股。

    3、2011年9月30日,公司向136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3,965,000股限制性股票,并于2011年10月31日完成授予工作,2011年11月1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156,000,000股增至159,965,000股。

    4、2012年5月17日,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59,965,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2012年5月29日,公司实施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总股本从159,965,000股增至223,951,000股。

    5、2012年6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离职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王庆保、郭建宗所获授的28,000股限制性股票。2012年10月17日,公司完成了对以上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28,000股的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由223,951,000股变更为223,923,000股。

    6、2012年10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离职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陈惠珠、刘伟所获授的21,000股限制性股票。2012年12月5日,公司完成了对以上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21,000股的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由223,923,000股变更为223,902,000股。

    7、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本未再发生变化。公司股本总额为223,902,000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65,803,500股,限售流通股为158,098,50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为153,972,000股,所有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承诺内容:

    (1)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平、陈成辉和控股股东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其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林仪、吴建文、张少武、苏瑞瑜、陈四雄、林晓浙均作出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其回购该部分股份。

    (3)除上述锁定和限售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股份转让限制性规定;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经核查,上述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的承诺一致;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况。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无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1月14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53,97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77%;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14,953,2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34%;

    3、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持有限售股数本次可解除限售股数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备注
    1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85,965,88085,965,88085,965,88038.39%1、由于林晓浙(原副总裁、原董事会秘书)于2012年4月24日离职,张少武(原副总裁)于2012年6月13日离职,本次解除限售均满足在其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不得超过50%的规定。

    2、陈成辉、吴建文、林仪、陈四雄、苏瑞瑜目前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副董事长兼副总裁、董事兼副总裁、副总裁、副总裁职务,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75%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的相关规定继续锁定。

    2陈成辉41,179,32041,179,3209,904,6804.42%
    3陈建平15,652,00015,652,00015,652,0006.99%
    4林仪3,530,8003,530,800882,7000.39%
    5吴建文2,912,0002,912,000728,0000.33%
    6张少武1,820,0001,820,000910,0000.41%
    7陈四雄1,092,0001,092,000273,0000.12%
    8苏瑞瑜1,092,0001,092,000273,0000.12%
    9林晓浙728,000728,000364,0000.16%
    合计-153,972,000153,972,000114,953,26051.34%

    其中,截止2012年8月2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陈成辉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20,200股,本次实际解锁比例为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五、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科华恒盛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宜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本保荐机构同意科华恒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并上市流通。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