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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58 股票简称:时代新材 编号:临2013-002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月11日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3年1月11日下午2:00在株洲市天元区海天路18号时代新材工业园综合楼203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1月1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人数

    (人)

    代表股份数量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1204,839,38139.6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8725,831,4444.99%
    合计98230,670,82544.59%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曾鸿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加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配股方案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8,780,4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反对1,020,7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 %;弃权869,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陈金山、唐建平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