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威德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终审判决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蒙发利 公告编号:2013-02号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威德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1月9日,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2012)高行终字第1699号行政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东莞威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威德”)
2、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3、第三人:漳州蒙发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蒙发利”)
(二)诉讼情况
东莞威德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666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2011年12月2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漳州蒙发利系该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中的相对人,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7月16日、7月31日开庭审理,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2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666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东莞威德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上诉。2012年11月1日,北京市高院受理了此案。
诉讼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8月30日、2011年10月26日、2012年2月29日、2012年4月21日、2012年8月24日、2012年10月23日分别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12年半年度报告》、《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公告。
二、判决情况
北京市高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2)高行终字第16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消除了公司因重大诉讼导致的或有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无须继续履行发行前对本诉讼案所作出的承诺。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699号行政判决书》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