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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储运用多元化加快步伐
    可用于委托贷款支持企业“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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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发布实施
    中小板公开谴责标准
    2013-0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刘伟 ○编辑 李剑锋

      ⊙记者 刘伟 ○编辑 李剑锋

      

      1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实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以下简称“《中小板公开谴责标准》”),明确了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执法机制。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小板公开谴责标准》是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中小板监管实践制定的。自《中小板公开谴责标准》向上市公司征求意见以来,得到了上市公司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共收到近百条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深交所组织相关部门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与讨论,并在吸收上述反馈意见中的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小板公开谴责标准》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该负责人强调,《中小板公开谴责标准》突出了对重点违规行为的监管,按照违规行为类型设定不同的处分标准,确保处分标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三个方面设定明确的处分标准,突出监管“高压线”,确保监管威慑力;二是针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披露违规、定期报告披露违规等频发的违规事项,作出了细化规定,进行重点规制和打击,以强化监管;三是充分考虑中小板公司的规模,在对具体数据进行测算的基础上,设定违规事项的触发指标。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交所还配套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听证程序细则》,以保证纪律处分的公平公正。同时,《中小板公开谴责标准》中还专门细化了复核机制,有关上市公司对深交所作出的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复核。

      该负责人还指出,本次向社会公布《中小板公开谴责标准》,是深交所提高上市公司监管透明度、推动“依法监管、阳光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作为尝试和探索,本次《中小板公开谴责标准》仅适用于对中小板上市公司实施公开谴责,不包括对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通报批评以及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主体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