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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3-0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3-001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 会议召开的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1月14日(星期一)上午10点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9楼)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闻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49,4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4.77%。

      二、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49,400,0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黄劲业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4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3-002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8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2011年9月5日召开的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项目新增佛山营销网点项目的实施地点由佛山变更为重庆。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在2011年8月19日刊登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经四方协商一致,公司与子公司重庆新爵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深圳车公庙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子公司已在平安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0008492163 ,截止2012年11月3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4,591,099.62元。公司与子公司确保该专户仅用于子公司在重庆地区开展业务,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并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子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需将存入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通知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经招商证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子公司存单开立后,需在2个工作日向招商证券提供定期存单开户证明书的电子扫描件。公司、子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应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子公司募集资金存单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质押。

      二、公司、子公司和平安银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子公司和平安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建斌、傅承,可以随时到平安银行查询、复印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平安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平安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平安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平安银行按月(每月_5 日之前,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平安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子公司在公司的同意下,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平安银行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向平安银行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情况并载明新保荐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同时要求向公司、子公司和平安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平安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按第六条的约定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与子公司、平安银行及招商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月14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3-003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12年4月5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原计划中以分公司形式设立的珠海营销网点变更为以全资子公司形式设立。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在2012年3月19日刊登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经四方协商一致,公司与子公司珠海市新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子公司已在宁波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3010122000705771(一般活期账号)、73010122000710202(一般定期账号) ,截止2012年11月3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4,799,970.00元。公司与子公司确保该专户仅用于子公司在珠海地区开展业务,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并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子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需将存入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通知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经招商证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子公司存单开立后,需在2个工作日向招商证券提供定期存单开户证明书的电子扫描件。公司、子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应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子公司募集资金存单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质押。

      二、公司与子公司、宁波银行及招商证券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子公司和宁波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建斌、傅承,可以随时到宁波银行查询、复印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宁波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宁波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宁波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宁波银行按月(每月_5 日之前,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宁波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子公司在公司的同意下,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宁波银行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向宁波银行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情况并载明新保荐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同时要求向公司、子公司和宁波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宁波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按第六条的约定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与子公司、宁波银行及招商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