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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信质电机(长沙)有限公司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64 证券简称:信质电机 公告编号:2013-002

      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信质电机(长沙)有限公司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230号《关于核准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34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6.00元。共募集资金533,4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9,509,728.6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93,930,271.32元。上述募集资金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华验字[2012]01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以上资金分别由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分行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2年3月29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05)。

      经2012年7月2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部分募投项目“年产2500万只电机定子、转子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变更为信质电机(长沙)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原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变更为博世长沙产业基地,实施方式由原新建厂房变更为征地新建厂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2年7月23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告编号:2012-02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董事会指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以下简称“浏阳农行”)18013801040004133账户为信质电机(长沙)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的管理专户。2013年1月14日,信质电机及信质电机(长沙)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与浏阳农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信质电机(长沙)有限公司已在浏阳农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8013801040004133,截止2012年11月9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信质电机(长沙)有限公司项目规定用途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信质电机(长沙)有限公司与浏阳农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信质电机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信质电机(长沙)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信质电机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信质电机(长沙)有限公司和浏阳农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幸强、严胜可以随时到浏阳农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浏阳农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浏阳农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浏阳农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浏阳农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信质电机(长沙)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浏阳农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信质电机(长沙)有限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浏阳农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浏阳农行,同时向信质电机及信质电机(长沙)有限公司、浏阳农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浏阳农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信质电机(长沙)有限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信质电机及信质电机(长沙)有限公司、浏阳农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