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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收益或继续走低 投资风险需正视
    2013-0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邹靓 ○编辑 张亦文

      ⊙记者 邹靓 ○编辑 张亦文

      

      2012年频频爆出的信托产品风险事件,打破了信托行业“刚性兑付”的潜规则,也将投资者拉回了“预期理性回报”的现实中。

      诚如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市场研究总监桂浩明所说,表面上来看,“刚性兑付”破灭是对投资者不小的打击,但因其违反了收益与风险匹配的基本规律而必然不能长久。反而正是因为“刚性兑付”的破灭,使得市场无风险利率的参照体系更加规范也更具有真实性,从而能够减少因为外界因素带来的扭曲。

      一直以来,信托产品收益率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但因其属于私募并多为企业融资项目,而信息难以获取。诺亚研究认为,对信托产品的风险评价可以重点关注基础资产、行业、交易对手、发行人和所在区域等五个方面。展望2013年,随着金融市场格局的变化与资产管理业的开放,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一方面要降低收益预期,另一方面更要正视投资风险。

      

      预期收益短期走低

      目前市场上的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主要是融资(贷款)性质,其收益率变化历来与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保持一致。观察2012年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变化可以看到,信托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从年初的9%以上降至年尾接近8%,整体呈持续下降趋势,未来半年很可能延续收益率相对低迷的趋势。

      诺亚财富研究员李要深认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等机构的融资性资产管理业务将对信托融资产生替代效应,并且中短期市场利率仍有一定下降空间,因此信托产品收益率有下降可能。但以目前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7.18%的水平来看,除非一般贷款利率进一步下降,否则信托产品收益率继续下降的空间并不大。

      若以期限、门槛、信息披露、收益率等产品要件对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产品、券商理财产品等进行比较,可以给出的结论是,信托产品唯一能够保持的优势项仅有“收益率”而已。对于更为看重收益率的个人投资者而言,信托产品收益率的相对下降必将削弱信托产品对此类投资者的吸引力。

      而信托公司已然看到了这一点。2011年至2012年,多家创新能力突出、综合实力较强的信托机构开始尝试发行“基金化”信托产品,以主动投资、开放式、公布净值为特点。如上海信托·现金丰利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宝信托·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融信托推出汇聚金1号货币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融信托推出金牡丹·融升系列·道谊稳健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五矿信托推出稳利1201现金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等。

      普益财富首席信托研究员范杰表示,信托产品在走“基金化”路线策略上遇到的最大难题是,信托项目并不能像证券产品一样实时计量公允价值,从而在信息披露上弱于其他产品。但以传统形式存在的信托产品,其平均收益率将长期处于市场相对高位,特别是房地产信托和基础产业信托。

      

      正视信托风险

      2013年投资信托产品绕不开的话题是“风险”两字。虽然2012年下半年的第一波房地产信托兑付高峰比预期的来得平稳,但近期频频爆出的风险事件依然牵动着投资者脆弱的神经。

      有信托业内人士归结“2012年十大最差信托产品”,涉及房地产信托、矿产信托、工商企业信托等各类资产投向。中诚信托·诚至金开山西振富能源矿产信托、中融信托·青岛凯悦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信信托·三峡全通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赫然在列,再大牌老牌的信托机构都不能幸免。

      2012年年中,监管部门首度表态“允许信托公司在合规合法尽职尽责操作的前提下暴露风险,并希望利用市场机制化解兑付危机”,意在降低投资者对“刚性兑付”的依赖。

      诺亚研究认为,随着金融市场改革的深化,以及“买者自负、风险共担”的契约精神的普及,所谓的“刚性兑付”不会长期存在,投资者投资信托产品的决定将建立在对产品本身的认同上,而非对发行机构一厢情愿的依赖,投资者尤其应客观看待政府“隐性担保”。

      2012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通知》第四条明确要求坚决制止地方政府的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即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信托实务专家唐琪指出,对已发行的诸多政信合作信托来说,因为采取了地方财政出具还款承诺以及人大出具决议列入预算等风险控制措施,这部分政信合作信托的还款来源实际来自于政府财政收入,等于引入了政府的信用支持,风险相对可控。但需要承认的是,部分融资主体的实际还款来源是持续再融资。这部分融资主体自身规模较小,还款能力较弱。加之当地财政收入规模有限,总体还款能力实际存疑。监管新规实施后,这部分融资主体的再融资之路可能受阻。如果不能实现再融资,此类融资主体所面临的还款压力需要给予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