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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编号:2013-002

      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本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03,175,04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76%,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唐新林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本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的议案》

      为更好的符合公司经营战略规划的发展,公司拟变更本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具体如下:

      (1)更名

      原名称: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拟更名为: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变更经营范围

      原经营范围:电子元器件生产与销售,电力系统自动化软件及高低压开关设备的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科技产品开发;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除外),开展本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三来一补”业务。

      拟变更为:对高科技项目投资、管理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变压器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力系统自动化软件设备及高低压开关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科技产品开发,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除外),开展本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三来一补”业务;自有房地产经营管理。

      (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表决结果:103,175,04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由于原董事徐志坚于2012年9月因个人原因已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下属的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现拟提名增补司旭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

      司旭东先生简历:

      司旭东,本科,高级工程师。1987年7月至2009年12月先后在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 2010年1月至今任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截至目前,该董事候选人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该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表决结果:103,175,04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由于原聘请的2012年度审计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近日告知公司,该所由于人力资源安排的原因,无法再履行公司2012年度的审计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解除审计合作关系。

      在经过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大华会计”)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2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因此,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公司拟改聘大华会计为公司201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拟支付的年度财务审计费为人民币40万元。

      表决结果:103,175,04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张军及左笑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