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三泰电子 公告编号:2013-001
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成都我来啦网格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2009年1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148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万股,拟募集资金人民币18,751.8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2,9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024.2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875.74万元。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已于2009年11月2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09]第243号《验资报告》。
以上募集资金分别存放于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科华支行、交通银行成都磨子桥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由公司和保荐机构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分别同上述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09年12月24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09-001)。
二、变更募投项目情况
由于公司原募投项目“电子回单系统合作运营建设技术改造项目” (以下简称电子回单项目)的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预计无法达到项目投资进度预定的可使用状态。鉴于此,经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终止实施该募投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1年12月21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终止电子回单系统合作运营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52)。
经公司 201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暨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建设“24小时自助便民服务网格及平台建设项目”的议案》,即同意将将已终止的电子回单项目结余募集资金中的6000万元以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成都我来啦网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网格技术公司”)的形式,投资建设新的募投项目“24小时自助便民服务网格及平台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2年10月27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72)。
三、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成都网格技术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以下简称“总府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于2013年1月15日与总府支行以及公司保荐机构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成都网格技术公司已在总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00101040033612,截止2013年1月9日,专户余额为6000万元。该专户资金为成都网格技术公司母公司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并经成都网格技术公司母公司201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用于成都网格技术公司“24小时自助便民服务网格及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成都网格技术公司、总府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都证券作为成都网格技术公司母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成都网格技术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都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成都网格技术公司母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成都网格技术公司和总府支行应当配合国都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都证券在对成都网格技术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成都网格技术公司授权国都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毕杰、蒲江可以随时到总府支行查询、复印成都网格技术公司专户的资料;总府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总府支行查询成都网格技术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都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总府支行查询成都网格技术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及成都网格技术公司授权书。
5、总府支行按月(每月6日之前)向成都网格技术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都证券。总府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成都网格技术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时(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成都网格技术公司及总府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都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都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都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总府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成都网格技术公司、总府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总府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都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都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都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成都网格技术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成都网格技术公司、总府支行、国都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都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成都网格技术公司、总府支行、国都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成都网格技术公司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