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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18版)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规定的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转换只允许在前端收费基金之间或者后端收费基金之间进行,不允许将前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也不允许将后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收到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2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销售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转换申请注册登记机构于T+1工作日确认,转入份额于T+2工作日可进行赎回。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

    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

    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是基金销售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1.申购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销售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三档,最高不超过1.5%,具体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2.赎回费率: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费率随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基金赎回费的60%为注册登记费和基本手续费,其余40%则归基金资产所有。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申购方式时,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开通后端收费申购方式,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开通后端收费申购方式,则应提前两日公告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到期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基金间转换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方式。

    1.到期赎回的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的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的行为为到期赎回。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将投资本金赎回或转换到本基金管理的其他基金,则赎回日和转换日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2.到期赎回的处理方式

    (1)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的,赎回或转换部分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二)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换申请:

    (1)发生巨额赎回时;

    (2)不可抗力;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同时,在出现上述第三款的情形时,对已经接受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暂停赎回和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和转换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或两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个开放日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4、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一)投资理念

    本金安全增值源于对风险的精确度量与控制。

    (二)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现阶段,保本资产主要是债券,包括国债、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与金融债等;收益资产主要是股票,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在基金合同和证券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内积极参与包括新股申购、新债申购、可转债投资等有可能带来高收益的收益资产的投资。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投资对象的权利。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与保本周期同期限的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五)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构建

    1.总体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CPPI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来调整、修正收益资产与保本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在保证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按照CPPI策略的要求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的投资比例,在保证收益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保本资产的潜在收益与基金前期收益并扣除相关费用后(此时的值即安全垫,cushion)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保本投资策略的权利。

    本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1)按照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对股票资产进行动态调整

    CPPI投资策略的投资步骤大致可分为三步:第一步,根据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在本基金中该值为基金的本金)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价值底线;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该数值等于安全垫;最后,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收益资产(如股票)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保本资产以在期末实现最低目标价值。

    在期间[0,T]内,收益资产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组合t时净值 ■收益资产t时价值 ■t时安全垫价值

    ■保本资产t时值 ■t时的价值底线 ■特定的放大倍数

    安全垫的放大将同时带来股票投资可能的收益增加和股票投资可能的风险加大两个结果。因此,在CPPI中,随着安全垫放大倍数的变化,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股票投资风险加大和收益增加这两者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也就是确定适当的安全垫放大倍数,以力求既能保证基金本金的安全,又能尽量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收益。

    依照CPPI投资的关键点主要有三点:

    ①保本资产的确定

    在CPPI中,保本资产在保本期末需要有确定的现金流。如果在保本期末没有确定的现金流,将无法确定在当前为实现保本期末最低目标价值所需投资的保本资产的数量。

    在实际投资中,有确定现金流的保本资产最好是选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的零息票据,如零息国债。由于国内债券市场中此类国债较少,因此在本基金的投资中,主要选用高信用等级的三年期债券。对于认购期以后投资者追加的申购资金,将尽可能地投入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剩余期限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的三年期债券。

    ②放大倍数的确定

    在CPPI中,安全垫是收益资产可承受的最高损失限额。因此收益资产变现时所能承担损失的比例上限是放大倍数的倒数。所以,安全垫放大倍数不能过高,过高则可能出现在需要清空股票时,因为流动性不足而使股票损失超过安全垫。但安全垫放大倍数又不能过低,过低则收益资产数量不够,使基金收益性不足。

    因此,在本基金的投资中,本基金管理人将着重考察保本周期内的市场中长期走势,根据市场的中长期态势,适度调整安全垫中长期的放大倍数。在市场处于弱市时,辅以TIPP投资策略以控制基金风险,确保基金保本目标的实现。TIPP是CPPI一种保守投资的发展形式,主要是在投资组合净值提升时,将投资组合的期末最低目标价值随之提高,以锁定前期已实现收益。

    ③安全垫放大倍数的维持

    根据CPPI,只有当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少至零时,收益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如下图所示:

    安全垫趋近于零时收益资产投资额同时趋近于零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要保持安全垫放大倍数的恒定,则需要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时调整收益资产与保本资产的比例,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为维持固定的放大倍数,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收益资产过多或过少)。

    因此,在本基金的实际投资中,对于“恒定比例”采取如下两个方法进行处理:

    I、为维持收益资产与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基金管理人对收益资产与保本资产的比例进行定期调整而不是随时调整,同时管理人还将根据这种调整可能造成的交易费用与冲击成本,设立调整阀值(即调整资产比例所能接受的最高冲击成本与交易费用),根据调整阀值来确定调整的最佳时点,以降低交易费用。

    II、为尽量减少基金可能出现的过激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市场可能发生剧烈变化时,对基金安全垫的中长期放大倍数进行调整,调整的时间间隔将比日常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比例调整的时间间隔长,这样一方面保证基金能够有充足的时间间隔实现“恒定比例”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另一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又能根据对市场中长期态势的判断来决定是否该减小或增大放大倍数,以尽量避免过激投资。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基本持有久期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以保证组合收益的稳定性,以有效回避利率风险,形成本基金的保本资产。

    ②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主动性的品种选择,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③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回购所得资金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和配售,以获得稳定的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回报。

    ④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根据CPPI策略,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通过选择具有上涨或分红潜力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2.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构建原则

    CPPI的投资策略,是本基金实现本金安全的基础,其主要原则有以下几点:

    ①根据CPPI的要求确定基金安全垫。

    ②根据基金安全垫和放大倍数调整基金资产中债券和股票的投资额。

    (2)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的确定:资产配置以基金合同的规定和CPPI策略为原则。在基金运行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和对市场的判断调整CPPI机制的各要素。

    投资范围和操作模式的确定:固定收益部在研究市场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流动性和操作模式的基础上,定期向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品种和操作模式建议书。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研究之后,确定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以投资的品种类别及可以使用的操作模式。

    本基金在每一个保本周期内,资产类别的配置关系如下: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和银行存款以外的资产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高于15%;

    债券投资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完成建仓;本基金投资运作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

    从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基金管理人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保持适当比例现金以应付赎回。

    (3)选择债券的标准

    根据投资组合构建的原则,本基金选择债券的标准为:

    ①期限:债券资产主要是久期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

    ②信用等级:债券资产,投资品种必须是具有AA级以上投资评级的债券,其中评级为AAA级的债券在债券组合中的比例不低于60%。

    ③流动性: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必须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④收益性:投资品种必须在同等流动性的债券中具有合理的收益率水平。

    (六)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基金资产分布决策

    基金资产分布决策由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做出。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1)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2)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月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月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3)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基金投资组合决策程序

    基金经理需要在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货币政策、经济形势、股票市场的运行规律等因素的分析,在考虑基金合同规定的债券股票资产比例范围和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决定对债券和股票投资的具体比例。

    决定投资原则: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股票选股原则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提出投资建议:证券分析人员根据咨询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选定重点关注的各类债券和股票范围;在重点关注的投资产品范围内根据自己的调查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投资产品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证券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交集中交易室执行。

    4. 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估

    公司建立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同时,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还必须对基金资产组合的投资风险进行客观的评价。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依据投资绩效评估运行规则,定期向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固定收益部提供绩效评估报告,对基金投资收益与风险情况做出反馈,如有必要还需提出在分析基础上的修正意见。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七)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的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2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8.3其他资产构成

    8.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8.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8.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资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形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在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进行公告;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及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中的第5项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非当期发生数)。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即收益分配基准日。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60%;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更改本基金的分红方式;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发售过程中所发生的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根据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保证人变更;

    6.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2.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3.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一)本金损失风险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基本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但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基金资产将面临较大的本金损失风险。目前看来,极端情况主要是以下两种:

    1.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违约

    如果债券发行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则会出现债券发行人违约风险,因此本基金投资将以国债和AAA级企业债券为主,到目前为止,尚未出现该类债券发行人违约情况。

    2.基金所投资股票大面积持续无量跌停

    我国股票市场偶尔出现个别股票持续无量跌停,如果基金所投资股票组合中同时出现多只股票持续无量跌停,则将导致基金的收益资产跌破安全垫,从而使持有人本金受损。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稳健投资、组合投资为原则,主要选取基本面好、流动性高、市盈率低或具有良好分红记录的价值股,构建股票组合。公司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投资流程将保证本基金的投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而且,本基金为确保本金安全,引入了保证人机制。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二)权证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权证投资,但仍具有以下风险:

    1.价格风险

    由于权证的高杠杆性,权证价格可能会剧烈波动。权证价格与标的证券价格及波动率、利率水平、权证剩余存续期等因素高度相关;同时,权证价格可能会受权证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权证价格存在因上述因素变化导致的风险:

    (1)标的证券价格及波动率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2)利率水平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3)权证剩余存续期的缩短,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2.流动性风险

    受权证规模及权证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权证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时效性风险

    权证具有一定的存续期,存续期满后权证将不具有任何价值,存在时效性风险。

    4. 杠杆风险

    由于权证的杠杆效应,权证价格的波动将远远大于其标的股票的波动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

    在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存在发行人无法履约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的定义是: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赎回的风险。

    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特别地,当基金股票资产流动性差或者股票投资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很高时,一旦股票市场波动幅度巨大,基金股票资产的损失有可能超过基金股票投资损失的限额,导致投资人本金受损。为控制此类风险,一方面,在每一保本周期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政策的把握和对市场的研判决定股票的投资比例;另一方面,在基金每一保本周期内,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调整CPPI策略各要素,并且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选择高流动性的资产构建投资组合分散风险。

    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保持适当的现金比例和债券股票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付持有人的赎回,而且,保本基金的运做模式、特点和费率结构也将降低投资人在保本周期中巨额赎回的可能性。

    (四)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波动导致的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基准利率调整作为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随着中国经济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利率政策的作用为经济决策者所知晓,利率政策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断上升。为维持经济增长速度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从96年至今,人民银行已经多次下调了利率,使得利率水平已经处在低位,客观上存在利率上升的风险。

    保本基金主要投资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相当于建立了免疫投资组合,其主要债券投资基本不受利率波动的影响。因此,利率波动的风险主要是无法买到足够量的剩余期限与本金保本周期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国内债券市场的债券存量表明,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能够买到足够量的剩余期限与本金保本周期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4.利息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中国保本基金在运作中缺乏剩余期限与本金保本周期相匹配的零息债券,本基金将面临债券利息再投资风险。在基金运作中,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利率风险和利息再投资风险以决定债券资产的投资。

    (五)担保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了保证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金,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或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从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本基金引入的保证人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国有担保公司,注册资本10.02308亿元。

    (六)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七)其他风险

    1.因为开放式基金后台运作中的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金融市场危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保本

    (一)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并选择赎回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保证人履行保证担保义务。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的,赎回或转换部分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者在限定期限内集中申购的基金份额。集中申购费和集中申购期间的利息也适用保本条款。

    2.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无论选择:

    (1)基金赎回

    (2)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其投资本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的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进行基金转换的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除外)。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5.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终止。

    (下转A20版)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元1.5%
    100万元≤M<1,000万元1.2%
    M≥1,000万元1.0%

    持有期(Y)赎回费率
    Y≤一年1.8%
    一年<Y≤两年1.0%
    两年<Y<三年0.5%
    三年≤Y或保本到期0%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权益投资109,251,827.123.80
     其中:股票109,251,827.123.80
    固定收益投资2,225,997,466.4077.42
     其中:债券2,225,997,466.4077.42
     资产支持证券
    金融衍生品投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04,500,556.753.6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370,059,354.2512.87
    其他资产65,260,245.422.27
    合计2,875,069,449.94100.00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农、林、牧、渔业
    采掘业
    制造业
    C0食品、饮料
    C1纺织、服装、皮毛
    C2木材、家具
    C3造纸、印刷
    C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C5电子
    C6金属、非金属
    C7机械、设备、仪表
    C8医药、生物制品
    C99其他制造业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业55,869,643.801.96
    信息技术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
    金融、保险业53,382,183.321.87
    房地产业
    社会服务业
    传播与文化产业
    综合类
     合计109,251,827.123.83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601006大秦铁路9,158,95855,869,643.801.96
    601318中国平安669,87828,094,683.320.99
    601601中国太保1,250,00025,287,500.000.89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国家债券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240,416,000.008.4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240,416,000.008.44
    企业债券366,039,284.0012.85
    企业短期融资券1,490,038,000.0052.30
    中期票据80,377,000.002.82
    可转债49,127,182.401.72
    其他
    合计2,225,997,466.4078.13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07022007国开201,600,000160,032,000.005.62
    04125500112华电煤CP0011,000,000101,220,000.003.55
    04115900911北车CP0031,000,000101,070,000.003.55
    04115600911开滦CP001900,00090,936,000.003.19
    04125602212武钢CP003900,00089,703,000.003.15

    序号名称金额(元)
    存出保证金769,521.91
    应收证券清算款4,116,113.18
    应收股利103,933.53
    应收利息60,199,448.90
    应收申购款71,227.90
    其他应收款
    待摊费用
    其他
    合计65,260,245.42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13001中行转债49,127,182.401.72

    阶段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04.3.2)至2004.12.31-0.41%0.13%1.68%0.00%-2.09%0.13%
    2005年3.37%0.09%2.03%0.00%1.34%0.09%
    2006年17.91%0.21%2.03%0.00%15.88%0.21%
    第一个保本周期(2004.3.2至2007.3.1)23.61%0.16%6.22%0.00%17.39%0.16%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2007.3.2)至2007.12.3124.64%0.39%2.48%0.00%22.16%0.39%
    2008年-5.66%0.37%3.00%0.00%-8.66%0.37%
    2009年21.42%0.31%2.99%0.00%18.43%0.31%
    第二个保本周期(2007.3.2至2010.3.1)41.80%0.35%9.24%0.00%32.56%0.35%
    自第三个保本周期起始日(2010.3.2)至2010.12.310.67%0.08%2.81%0.00%-2.14%0.08%
    2011年1.41%0.09%3.39%0.00%-1.98%0.09%
    2012.1.1-2012.6.302.18%0.11%1.67%0.00%0.51%0.11%
    2012.7.1-2012.9.30-0.29%0.08%0.84%0.00%-1.13%0.08%
    自第三个保本周期起始日(2010.3.2)至2012.9.304.01%0.09%8.98%0.00%-4.97%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