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19版)
6.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管理人且保证人不同意为继任管理人承担保证义务。
二十、保证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四个保本周期(自2013年3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提供保证担保。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签署《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全文详见附件。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一)保证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力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
邮政编码:100031
成立日期:1997年12月05日
注册资本:10.02308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崔晓琴
联系电话:010-58528777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债务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
该公司注册资本10.02308亿元人民币;2009年净利润为0.67亿元、2010年净利润为0.76亿元、2011年净利润为0.87亿元,截止到2012年11月公司在保金额为142.62亿元,其中保本基金在保金额为0亿元。
(二)保证的性质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前提下,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上述情形及具体处理方法。当确定保证人已丧失保证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
(五)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或更换保证人情况下,在有关处理办法落实或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保证人应继续履行保证人责任;除上述两种情况与《保证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六)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将为下一保本周期重新确定保证人。若基金管理人无法重新确定保证人,则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本基金将不再提供保证,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若持有人大会不同意取消保证担保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新的基金品种,则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宣布本基金终止。
(七)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净资产额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二十一、保本周期到期及集中申购
(一)到期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基金间转换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方式。
1.到期赎回的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的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的行为为到期赎回。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将投资本金赎回或转换到本基金管理的其他基金,则赎回日和转换日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2.到期赎回的处理方式
(1)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的,赎回或转换部分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投资本金由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四)集中申购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者在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集中申购”。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集中申购的投资本金都适用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管理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周期集中申购期间的基金总规模上限。在集中申购期间,如果预计基金总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总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集中申购,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
(五)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基金管理人在首次招募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上述规则。
2.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上述规则,并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六)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第四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保本赔付差额是指可赎回金额与第四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投资本金的差额部分。
2、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第四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须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七条第2项(1)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管理人无法为下一保本周期确定保证人,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又不同意取消保证担保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新的基金品种,则基金管理人将依法宣布本基金终止;
3.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6.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符合《基金合同》规定保本范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要求履行保本条款的权利;
(10)申购、赎回、转让基金份额,进行基金间转换,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更换基金保证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取消基金保证担保;
11)保证人破产或丧失保证能力;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结果的有效性。
5.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七条第2项(1)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A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B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C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管理人无法为下一保本周期确定保证人,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又不同意取消保证担保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新的基金品种,则基金管理人将依法宣布本基金终止;
(3)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6)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3、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A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B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C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A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B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C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D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E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F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G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H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I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A支付清算费用;
B交纳所欠税款;
C清偿基金债务;
D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A-C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下: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现阶段,保本资产主要是债券,包括国债、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与金融债等;收益资产主要是股票,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在基金合同和证券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内积极参与包括新股申购、新债申购、可转债投资等有可能带来高收益的收益资产的投资。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投资对象的权利。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六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6)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4)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不能成立,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清算备付金账户开立和管理
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8.证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9.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10.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04年10月22日开通定期定额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本基金的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具体执行金额遵从销售机构规定。
(三)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8位数字。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前往销售机构网点、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五)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直销交易,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电话直销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招募书更新截止日以来无应披露事项。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八、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790705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65 邮编:100738
保证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马力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5120019
电话:010-58528777 传真:010-58528448 邮编:100031
鉴于: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七章)。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保证人就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第四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在第四个保本周期内持有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本金是指: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即2013年3月1日)默认选择转入第四个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2)根据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的处理规则,在限定期限内集中申购的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费用和集中申购期间的利息之和。
可赎回金额是指根据基金第四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至第四个保本周期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第四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可赎回金额加上第四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保证人保证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赎回或转换转出部分不适用保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也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第四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第四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投资本金;
2、在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默认选择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第四个保本周期,或者根据基金管理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的处理规则,在限定期限内过渡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但在基金第四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的到期操作期间开始之前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四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除外);
4、在第四个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第四个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第四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在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9、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10、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第四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保本赔付差额是指可赎回金额与第四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投资本金的差额部分。
2、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第四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三十二章“争议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须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保证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证人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上述第六条第一款确定的最终款项。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保证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收取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收取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从第四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于每月前15个日历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15个日历日内向保证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保证人收到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1/当年日历天数。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保证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第四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承担担保或保本义务的,双方另行签署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