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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茅台废除“限价令”
    撤销对经销商处罚决定
    2013-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夏子航 ○编辑 邱江

      ⊙记者 夏子航 ○编辑 邱江

      

      贵州茅台整改“限价令”进度迅速。昨日下午,贵州茅台集团再次在其官网上发布公告称,“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和贵州省物价局的检查情况,从即日起,废止有关违反《反垄断法》的文件,对以此给予的相关经销商的处理决定予以撤销,退还已扣减保证金。”

      不过,昨日受访的茅台经销商均表示尚未收到取消“限价令”的具体文件。但有意思的是,53度飞天茅台的零售价实际已经低于此前的每瓶1400元“限价”。

      “最早是在1月13日前后开始对茅台进行检查的。”贵州省物价局相关人士介绍说,“目前检查队伍还未回来,也还没有结论性的报告。”

      该检查针对的即是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于1月5日下发的处罚低价和跨区销售经销商的通报。该处罚事件在1月10日前后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从时间上推算,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仅在事发数天后即已介入调查。而此前的一个典型案例是,去年8月国家发改委价监局曾介入京东、苏宁等电商大战,半个月后即作出正式结论。

      据了解,本次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和贵州省物价局检查的触发点大致可判断为茅台“限价令”,其已在事实上形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

      所谓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指在是同一产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但是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一般来说,处于前一阶段的经营者,常被称为“上游经营者”;而处于后一阶段的经营者,则常被称为“下游经营者”。简单地说,纵向垄断协议中的垄断,是指上游经营者对下游经营者经营自由的限制。

      《反垄断法》也明确指出,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据悉,茅台方面主要是在营销政策和具体合同中对经销商进行了约束。而五粮液处罚经销商的“五粮液营销督查处理通报”,据称也是依据《新品五粮液合同书》、《五粮液1618合同书》对违规商家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