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一月
本基金经2013 年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2号文)核准,进行募集。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A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纯债B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纯债A场外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纯债B场外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元,纯债B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
纯债A与纯债B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7: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纯债A将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受基金投资者的集中申购与赎回,纯债B封闭运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纯债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纯债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纯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纯债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纯债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A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加上1.25%。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个开放日纯债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纯债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纯债A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纯债B。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的两级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指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纯债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不时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纯债A和纯债B,两级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7:3
23.基金分级运作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基金采取分级运作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4.纯债A: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级份额。纯债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25.纯债B:指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B级份额。本基金在扣除纯债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纯债B享有,亏损以纯债B的资产净值为限并由纯债B承担;纯债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 年
2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纯债A及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其中纯债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7.纯债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纯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28.纯债B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直销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3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36.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4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4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3.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4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1.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8.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分级运作期届满转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基金份额转换日: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分级运作期的届满日,且与纯债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61.基金份额转换:指在基金份额转换日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纯债A和纯债B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即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62.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纯债A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纯债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T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4.法定代表人:唐步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吉亦超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简称UBI)出资5,88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64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7%;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8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
上述三个股东共出资12,000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21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部总监、监察部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Marco D’Este 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意联银行(UBI Banca) 机构银行业务部总监,曾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简称“CAB”) 国际部总监,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 米兰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联合信贷银行东京分行资金部经理,联合信贷银行东京分行资金部经理,并曾在Credito Italiano(意大利信贷银行) 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行及米兰总部工作。
Guido Masella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意大利籍。曾任意大利意联银行亚太区商务拓展主管,意大利中央银行(罗马)国际研究处、国际金融机构部经济师;意大利驻华大使馆(北京)财务专员;意大利中央银行(布鲁塞尔)本地代表办事处经济师;意大利中央银行(维罗纳)银行和金融系统监管署分析师。
陈金占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籍。曾任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成员、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金融总部和证券总部副经理/律师。
Barry Livett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百库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首席执行,英国籍,硕士学历。曾任伦敦证券交易所高级分析员、国际证券咨询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Consultancy Ltd.) 咨询师、新加坡联合银行高级经理、Morgan Grenfell亚洲区经理助理、中银国际助理董事,欧中金融服务合作项目协调员/证券部董事。
刘桓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籍,中央财经大学副院长/教授。
肖微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君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曾任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廖海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中国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Schulte Roth & Zabel LLP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中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籍,工学博士。历任中国核仪器设备总公司干部;华夏证券发行部市场营销处处长;南方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国信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副总。
刘玫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加拿大籍,研究生学历。历任北京掌联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成都市政府外商投资促进中心项目经理、加拿大DESROSIERS-LOMBARDI-DOLBEC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美国GENERAL EASTERN TRADING公司财务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法学硕士,16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黄桦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22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上海爱建信托公司场内交易员,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信息技术部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
周蔚文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年5月起至今)、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1年8月起至今)、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3月起至今),中国籍。北京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13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6年11月起至2011年1月),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朱彦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23年以上信托、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上海长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袁争光先生,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6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上海金信证券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欧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兼高级研究员。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为: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周蔚文先生、总经理刘建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苟开红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监聂曙光先生、研究部副总监杨坤女士、专户理财部副总监沈洋先生、基金经理王海先生。其中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周蔚文先生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下转A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