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1月1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 |
基金主代码 | 400018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2年12月19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
申购起始日 | 2013年1月21日 |
赎回起始日 | 2013年1月21日 |
转换转入起始日 | 2013年1月21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2013年1月21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2013年1月21日 |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转换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本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3.2申购费率
3.2.1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0万≤M<100万 | 1.20% |
100万≤M<500万 | 0.80% |
M≥500万 | 每笔1000元 |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0≤N<365天 | 0.50% |
365天≤N<730天 | 0.25% |
N≥730天 | 0 |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每笔基金转换视为转出基金的赎回业务和转入基金的申购业务。
2、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基金转换时,由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成申购费用高的基金时,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由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成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3、转出基金赎回费:基金转换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5、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直接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转换份额的计算步骤及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步:计算转出金额
(1) 当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基金时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时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货币市场基金应转出的累计未付收益
第二步:计算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赎回费用+补差费用
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用: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2)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补差费用=0
第三步:计算转入金额
转入金额= 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第四步:计算转入份额
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转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在T日转出2,000份A基金(非货币基金)的基金份额,该日A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500元/份。A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为1.5%,赎回费率为0.5%。转入B基金,且B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为1.2%,该日B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50元/份,则转出基金赎回费、补差费用及转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金额 = 2,000×1.500=3,000元
赎回费用=3,000×0.5%=15元
补差费用=0(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15+0=15元
转入金额=3,000-15=2,985.00元
转入份额=2,985.00/1.350=2,211.11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采取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名称。
3、单笔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00份,如果投资者某笔转换申请导致转出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则转出基金转出后的基金份额余额将被同时强制赎回。
4、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基金有一只处于非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5、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最终转换份额的确认以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6、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并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确认情况。
7、单个开放日,某只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与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确认或部分确认,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8、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适用费率根据单笔转换时转出基金的持有期限以及计算的转入基金的转入金额分别确定转出基金适用的赎回费率和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之日算起。
9、当投资者将持有的本公司旗下货币基金份额转换为非货币基金份额时,若投资者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全部转出,则基金账户中货币基金全部累计未付收益一并转出;若投资者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部分转出,且投资者基金账户中货币基金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收益,则累计未付收益继续保留在投资者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部分转出,且投资者基金账户中货币基金累计收益为负收益,则根据基金转出份额占投资者所持全部货币基金份额的比例相应转出同比例累计未付收益。
10、基金转换业务除保本基金遵循“后进先出”外,其它基金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先进先出”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后进先出”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短的基金份额。如果同一投资者在基金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提出转出基金的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11、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相关基金转换业务。
12、本公司对直销渠道基金转换业务的申购补差费实行优惠,优惠后申购补差费不得低于0.6%,如原申购补差费等于、低于0.6%的,或者为固定费用的,按照原申购补差费执行。
投资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直销渠道业务进行咨询
(1)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 628 5888。
(2)本公司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的扣款和申购申请,由指定销售机构在约定扣款日为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交易方式。
此次开通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机构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3层
联系人:张婷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投资者可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办理本基金的相关业务,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本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转换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7.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暂未开通场内销售方式。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2013年1月21日起,基金管理人在T+1日(T日为开放日)通过指定媒体和本公司网站披露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本基金各场外非直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联系。
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28-5888
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上述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届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本公司新发售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2年11月14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