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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2013-0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00 证券简称:人民网 公告编号:临2013-001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人民网”)与大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传媒”)于2008年9月25日、2009年12月29日分别签订了《大业传媒、人民网〈全国地方新闻信息联播〉视频栏目合作修订协议》、《〈全国地方新闻信息联播〉视频栏目合作补充协议》并开展业务合作。2011年7月5日,大业传媒以本公司没有履行合作协议,在人员、技术、宣传等方面违反协议约定,致使大业传媒业务遭受严重损失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本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792.0183万元,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011年7月18日,本公司接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传票,该院已受理大业传媒诉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后将该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2011年11月2日,本公司就本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确认诉争合同已于2010年12月27日解除,判令大业传媒向本公司支付2010年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平台占用费共250万元及相应利息,赔偿本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950.12万元,承担本案的反诉费用。上述诉讼基本情况详见2012年4月26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3年1月15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32044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大业传媒与人民网签订的《大业传媒、人民网<全国地方新闻信息联播>视频栏目合作修订协议》、《<全国地方新闻信息联播>视频栏目合作补充协议》于2010年12月27日解除;

      (二)大业传媒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人民网平台使用费人民币250万元及其利息(其中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125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125万元为基数;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大业传媒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人民网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321元,由大业传媒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375元,由大业传媒负担人民币14,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人民网负担人民币33,375元(已交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判决未满上诉期,尚未生效,因此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3204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