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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3-0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3-001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110,764,1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11%。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1月22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为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源”),股份数为110,764,1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11%。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开华、王敏夫妇合计持有汇丰源100%股权(其中,许开华持有60%股权,王敏持有40%股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404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2,333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9,332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0]29号)同意,公司股票于2010年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

    2010年6月21日,公司实施了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公司总股份由9,332万股增加到12,131.6万股。

    2011年5月26日,公司实施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公司总股份由12,131.6万股增加到24,263.2万股。

    2012年4月9日,公司实施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公司总股份由28,979.109万股增加到57,958.218万股。

    二、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控股股东汇丰源承诺:自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许开华、王敏、周波、马怀义、牟健、王健、彭本超承诺:自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履行情况:截至目前,承诺人未有违反承诺的情况,承诺事项均得到严格履行。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110,764,1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11%。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1月22日。

    3、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数量(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

    (%)

    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110,764,160110,764,16019.11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许开华、王敏、周波、马怀义、牟健、王健、彭本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已满三十六个月,于2013年1月22日解除限售。自2013年1月22日之后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间接持有的75%股份重新锁定为限售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循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履行股份限售的情况。

    四、其他事项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同时,上市公司也不存在对解除限售的股东担保的情形。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3-002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知已于2013年1月6日,分别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3年1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开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用于购买银行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额度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3-003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为了提高公司短期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为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全资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格林美”)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15000万元人民币购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低风险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该产品属于低风险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不属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且不涉及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规定的风险投资。

    本次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 理财产品的主要情况

    1、产品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盈理财2013年第45期(稳健型30号)

    2、理财币种:人民币

    3、认购理财产品资金总金额:15000万元

    4、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5、投资对象: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债券、同业资产、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等金融资产。

    6、预期年收益率:在本期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并扣除相关费用后,投资者持有到期的理财收益率为4.5%(年化),具体根据产品实际运作情况计算客户的应得收益,宁波银行保留对产品预期收益率调整的权利。

    7、期限:2013年1月17日-2013年3月28日

    8、提前终止:宁波银行有权提前终止该产品,并至少于提前终止日前1个工作日通过银行网站进行公告。提前终止日后1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划入荆门格林美指定账户。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理财资金不计息。

    9、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在理财产品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一次性将理财资金本金及收益划入荆门格林美指定账户,在此期间,理财资金不计息。

    10、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11、风险提示:

    (1)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同业资产、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等金融资产。投资者可能

    面临债务人或关联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不能如期履约的风险。

    (2)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若其他投资品收益率上升,那么投资者将损失收益提高的机会。

    (3)流动性风险:在存续期内如果投资者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本期理财产品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

    (4)延期风险:本理财产品到期,或投资者决定提前赎回本产品时,若所投资产无法顺利变现,本产品将面临无法按时偿付本金及收益的风险。

    (5)法律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果在产品运作期间,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相关法规发生变化,将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行为的正常开展,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的损失和降低。

    (6)提前终止风险: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宁波银行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一旦产品被提前终止,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获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7)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提供账单寄送和收益估值,可能存在因未及时查询,或因通讯、系统故障以及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致使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计划信息。

    12、防范措施:

    (1)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2)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3)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投资业务的审批、资金入账及划出、买卖(申购、赎回)岗位分离。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荆门格林美购买标的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风险可控。与此同时,理财使用的资金进行了充分的预估和测算,因此相应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运作和研发、生产、建设的需求,并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

    四、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公司公告前十二个内未曾购买理财产品。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