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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债1”兑付、兑息公告 暨 摘牌公告
    2013-0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1306

      债券代码:115003 债券简称:中兴债1

      债券代码:112090 债券简称:12中兴01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债1”兑付、兑息公告 暨 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债权登记日:2013年1月29日

      ●兑付、兑息日:2013年1月30日

      ●债券到期日:2013年1月30日

      ●债券摘牌日:2013年1月23日

      ●债券最后交易日:2013年1月22日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32号文核准,于2008年1月30日公开发行了400,000万元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分离出的公司债券于2008年2月22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中兴债1”,债券代码“115003”。

      根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兴债1”将于2013年1月30日到期,本公司将在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偿还本金及当期利息。现将兑付、兑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情况概述

      1、债券名称:中兴债1

      2、债券代码:115003

      3、债券发行数量:4000万张

      4、票面金额:每张面值100元

      5、债券利率:0.8%

      6、债券上市日:2008年2月22日

      7、债券期限:5年期

      8、债券起息日:2008年1月30日(付息日为债券期限内每年1月30日)

      9、债券到期日:2013年1月30日

      二、债券兑付、兑息情况安排

      1、债权登记日:2013年1月29日

      2、兑付、付息日:2013年1月30日

      3、兑付、兑息对象:截至2013年1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中兴债1”持有人。

      4、兑付、兑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中兴债1”的兑付、兑息工作。

      本次发放本金及利息将于2013年1月30日通过“中兴债1”持有人托管证券商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

      三、债券兑付、兑息金额及兑付、兑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本次兑付的本金为“中兴债1”发行总额400,000万元。

      2、根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公司发行的“中兴债1”从2008年1月30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票面年利率为0.8%,即每手“中兴债1” 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8元/年(含税),本次兑付的利息为32,000,000元。

      (1)对于持有“中兴债1”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手“中兴债1”派发利息6.4元。

      (2)对于持有“中兴债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RQFII”),本公司将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手“中兴债1”派发利息7.2元。

      如该类投资者在本次付息债券除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a)包括但不限于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中兴债1”利息属于该类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在提供上述纳税证明文件时,应同时提供证券帐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和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本公司。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投资者后,则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对于除前述QFII和R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实际每手“中兴债1” 派发利息8元。

      四、摘牌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规定,“中兴债1”将于到期前5个交易日即2013年1月23日摘牌。

      五、咨询机构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及投资者关系部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联系人:钱钰

      电话:0755-26772520

      传真:0755-26770286

      六、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兑付时间安排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