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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日本富士重工业株式会社合资成立销售公司的公告
    2013-0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3-003

      债券代码:122126 债券简称:11庞大02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日本富士重工业株式会社合资成立销售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 合资经营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 经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对本公司当期业绩没有影响

      一、董事会决议及合同签署情况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日本富士重工业株式会社合资成立公司的议案》。

      本公司与日本富士重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称“富士重工”)于2013年1月17日签署了《斯巴鲁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

      合同的生效尚需经过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富士重工为一家在日本国注册的公司,注册地址东京都新宿区西新宿一丁目7番2号 ,法定代表人吉永泰之,注册资本为1537.95亿日元 ,是斯巴鲁品牌汽车的生产制造商。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资公司的设立:斯巴鲁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目前为富士重工100%控股的外商独资企业, 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6亿日元。

      双方约定通过由富士重工、本公司认购外资企业斯巴鲁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的增资,变更斯巴鲁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的企业性质,在中国北京设立并运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斯巴鲁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合资公司”)。

      2、合资公司名称:斯巴鲁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2、合资公司经营范围

      (1)进口SUBARU品牌汽车的整车,向品牌经销商批发及零售SUBARU品牌进口车;

      (2)汽车零部件、用品的进出口、批发业务、用品开发业务;

      (3)与上述商品相关的售后服务、市场营销、技术和商务咨询;

      (4)经销商及汽车修理厂等经营中的各种指导、技术支持;

      (5)培训服务的提供。

      3、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1)投资总额:82.5亿日元

      (2)注册资本:29.5亿日元。其中,富士重工出资额17.7亿日元,出资比例60%;本公司出资额11.8亿元,出资比例40%。

      (3)出资方式:富士重工已以现汇缴付6亿日元,以合资公司未分配利润9.2亿日元和法定公积金2.5亿日元转增注册为注册资本的方式缴付出资;本公司以相当于12.8亿日元的金额的人民币出资,其中相当于11.8亿日元金额的人民币计入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其余相当于1亿日元金额的人民币计入合资公司资本公积。日元与人民币之间的换算,采用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于汇款日公布的交易现汇买入价。

      (4)出资期限:在审批机关批准合同之后30日内缴付。

      4、产品销售区域:合资公司仅在除香港、澳门及台湾之外的中国境内销售整车,在中国境内及中国境外销售汽车零部件。

      5、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

      (1)董事会: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由富士重工委派4名,本公司委派2名。董事长由富士重工提名,副董事长由本公司提名。

      (2) 经营管理机构:合资公司在董事会下面设置经营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合资公司重要的经营管理业务。经营管理委员会中,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名。总经理由富士重工推荐。副总经理由富士重工推荐2名,本公司推荐1名。

      6、利润分配:合资公司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经董事会决议,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各方当事人。

      7、营业期限:营业期限为自合资公司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20年。各方当事人如一致同意延长营业期限,可以延长营业期限。

      8、适用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争议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解决。仲裁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香港进行。

      10、生效要件: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合资公司开始经营后,对本公司所属的斯巴鲁品牌4S店经营没有影响。本公司由斯巴鲁品牌区域总代理商改变为全国唯一总代理商的股东,公司不再从事斯巴鲁品牌汽车的批发业务,而由合资公司负责。公司与富士重工在斯巴鲁品牌汽车中国销售方面将长期、稳定的合作,从长远来说对公司有积极的影响。

      2、合同的履行对本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相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将长期履行,市场变化、国家政策及国际政治环境都可能为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斯巴鲁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文本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