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财经新闻
  • 4:特别报道
  • 6:特别报道
  • 7:观点·专栏
  • 8:公司
  • 9:市场
  • 10:市场趋势
  • 11:开市大吉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53:信息披露
  • 54:信息披露
  • 55:信息披露
  • 56:信息披露
  • 57:信息披露
  • 58:信息披露
  • 59:信息披露
  • 60:信息披露
  • 61:信息披露
  • 62:信息披露
  • 63:信息披露
  • 64:信息披露
  • 65:信息披露
  • 66:信息披露
  • 67:信息披露
  • 68:信息披露
  • 69:信息披露
  • 70:信息披露
  • 71:信息披露
  • 72:信息披露
  • 73:信息披露
  • 74:信息披露
  • 75:信息披露
  • 76:信息披露
  • 77:信息披露
  • 78:信息披露
  • 79:信息披露
  • 80:信息披露
  • 81:信息披露
  • 82:信息披露
  • 83:信息披露
  • 84:信息披露
  • 85:信息披露
  • 86:信息披露
  • 87:信息披露
  • 88:信息披露
  • 89:信息披露
  • 90:信息披露
  • 91:信息披露
  • 92:信息披露
  • 93:信息披露
  • 94:信息披露
  • 95:信息披露
  • 96:信息披露
  • 97:信息披露
  • 98:信息披露
  • 99:信息披露
  • 100:信息披露
  • 101:信息披露
  • 102:信息披露
  • 103:信息披露
  • 104:信息披露
  • 105:信息披露
  • 106:信息披露
  • 107:信息披露
  • 108:信息披露
  • 109:信息披露
  • 110:信息披露
  • 111:信息披露
  • 112:信息披露
  • 113:信息披露
  • 114:信息披露
  • 115:信息披露
  • 116:信息披露
  • 117:信息披露
  • 118:信息披露
  • 119:信息披露
  • 120:信息披露
  • 121:信息披露
  • 122:信息披露
  • 123:信息披露
  • 124:信息披露
  • 125:信息披露
  • 126:信息披露
  • 127:信息披露
  • 128:信息披露
  • 129:信息披露
  • 130:信息披露
  • 131:信息披露
  • 132:信息披露
  • 133:信息披露
  • 134:信息披露
  • 135:信息披露
  • 136:信息披露
  • 137:信息披露
  • 138:信息披露
  • 139:信息披露
  • 140:信息披露
  • 141:信息披露
  • 142:信息披露
  • 143:信息披露
  • 144:信息披露
  • 145:信息披露
  • 146:信息披露
  • 147:信息披露
  • 148:信息披露
  • 149:信息披露
  • 150:信息披露
  • 151:信息披露
  • 152:信息披露
  • 153:信息披露
  • 154:信息披露
  • 155:信息披露
  • 156:信息披露
  • 157:信息披露
  • 158:信息披露
  • 159:信息披露
  • 160:信息披露
  • A1:基金周刊
  • A2:基金周刊
  • A3:基金周刊
  • A4:基金周刊
  • A5:基金周刊
  • A6:基金周刊
  • A7:基金周刊
  • A8:基金周刊
  • A10:基金周刊
  • A11:基金周刊
  • A12:基金周刊
  • A13:基金周刊
  • A14:基金周刊
  • A15:基金周刊
  • A16:基金周刊
  • 2013年第一期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 2013年第一期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  
    2013年1月21日   按日期查找
    1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14版:信息披露
    2013年第一期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2013年第一期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2013年第一期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3-0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债券名称2013年第一期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
    发行总额发行总规模为200亿元
    期限及规模本期债券分为7年期和15年期两个品种。其中7年期和15年期品种的计划发行规模分别为100亿元和100亿元。本期债券2个品种的最终发行规模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决定是否行使债券回拨选择权,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回拨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两个品种计划发行规模之间做适当回拨,两个品种的被回拨比例不超过相应品种计划发行规模的100%。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将根据本期债券簿记建档情况,在发行总额内,协商一致确定本期债券两个品种的最终比例与发行规模
    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万元为一个认购单位,申购金额必须是100万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500万元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方式,7年期品种的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的区间为-20bp~80bp;15年期品种的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的区间为20bp~120bp。Shibor基准利率为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4.40%,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各品种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簿记建档情况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债券存续期限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以承销团成员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
    信用等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领导成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保证其已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期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

    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 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本公司/公司/电网公司指国家电网公司
    本期债券指发行总规模为200亿元的“2013年第一期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包括7年期和15年期两个债券品种。其中,7年期品种和15年期品种的计划发行规模分别为100亿元和100亿元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3年第一期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3年第一期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申购配售说明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2013年第一期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主承销商指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期限内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和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盛高华”)的总称
    牵头主承销商指中信证券和英大证券
    发行利率指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簿记结果确定的本期债券最终票面年利率
    簿记建档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本期债券的利差区间,承销团成员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要约,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要约,最终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2个品种的最终发行规模及发行利率的过程
    荷兰式配售原则指每一有效申购要约中申购利差在发行利差以下的有效申购金额获得全额配售,申购利差等于发行利差的有效申购金额等比例获得配售的配售方式
    回拨选择权指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两个品种计划发行规模之间做适当回拨,两个品种的被回拨比例不超过相应品种计划发行规模的100%。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将根据本期债券簿记建档情况,在发行总额内,协商一致确定本期债券两个品种的最终比例与发行规模
    簿记管理人指中信证券和英大证券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国家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电监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2〕3487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国家电网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亚

    联系人:董军、余嘉明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

    电话:010-66598305、66598348

    传真:010-66087958

    邮政编码:100031

    网址:http://www.sgcc.com.cn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姜天坊、段涛、吴昱、龙凌、黄宇昌、杨芳、徐礼兵、蔡薇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125

    2、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8号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郭晖、范志承、修瑞雪、杨晓垒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四十条海运仓胡同1号瀚海海运仓大厦7层

    电话:010-84002371、84012089

    传真:010-84012037

    邮政编码:100007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李磊、童心怡、马逸伦、崔英、汪浩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九号金融街中心七层

    电话:010-57601709、010-57601766、021-68407995、010-57601919、010-57601920

    传真:010-57601990

    邮政编码:100140

    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刘勇、赵炤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座15层

    电话:010-66229000

    传真:010-66578972

    邮政编码:100033

    5、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8层1807-1819室

    法定代表人:宋冰

    联系人:朱寒松、耿立生、丁琳、王戈、张毅、贾琨、秦思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8层

    电话:010-66273333

    传真:010-66273300

    邮政编码:100033

    (二)副主承销商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聂聪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9层

    电话:010-59312831

    传真:010-59312892

    邮政编码:100033

    2、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T30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联系人:耿琳、杨婕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层

    电话:021-20336000

    传真:021-20336046

    邮政编码:200120

    3、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丁晓文、贾楠、张浩、任佳、凌尧、李沛、张楠、杨矛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层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764

    邮政编码:100033

    4、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寿峥峥、张博、张勇、林吾嘉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9层901单元

    电话:010-56510909、56510912、56510910、56510911

    传真:010-56510790

    邮政编码:100032

    5、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文艺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叶凡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电话:010-88085136

    传真:010-88085135

    邮政编码:100033

    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徐飞、张少锹

    联系地址:上海市常熟路239号2楼

    电话:021-33389850

    传真:021-54046844

    邮政编码:200031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慎祥、郭严、崔璐迪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电话:010-85130207、85130466、85130636

    传真:010-85130542

    邮政编码:100010

    (三)分销商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周华、朱雨荷、魏洪亮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电话:021-22169868、021-22169873、010-56513061

    传真:021-22169834

    邮政编码:200040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联系人:涂艳军、涂振华、秦立欢、张蓓灵、杨思思、王小根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5楼

    电话:021-50106008、010-68081387、021-68498525、021-68498602、010-68085588-900、021-68498526

    传真:021-68498603

    邮政编码:200120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尉文佳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3层

    电话:010-88005084

    传真:010-88005099

    邮政编码:100033

    4、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陆晓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大厦4楼债券发行部

    电话:021-20333662

    传真:021-50498839

    邮政编码:200125

    5、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无锡市新区高浪东路19号01-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陈彬霞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葛洲坝大厦22楼

    电话:021-38991668

    传真:021-38571365

    邮政编码:200122

    6、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王瑜文、赵杨、杨汝睿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电话:010-59026646、59026645、59026649

    传真:010-59026602

    邮政编码:100025

    7、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外馆斜街甲1号泰利明苑写字楼A座二区四层

    法定代表人:黎维彬

    联系人:陈京晶、李彦历、邵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办公楼23层

    电话:010-51789217、51789209、51789205

    传真:010-51789206

    邮政编码:100007

    8、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王颖慧、刘迪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电话:010-59366104、59366225

    传真:010-59366108

    邮政编码:100088

    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白雪

    联系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9楼固定收益总部

    电话:027-65799809

    传真:027-85481502

    邮政编码:430015

    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汤国辉、周敬敬、陈晓华、陈瑞敏、吴媚、武玥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楼

    电话:021-38565883、38565885、38565884、38565886、38565560、38565489

    传真:021-38565905 5900

    邮政编码:200135

    1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东区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朋飞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东区14层

    电话:0755-83467847、13510328352

    传真:0755-83516266

    邮政编码:518034

    12、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唐靖舟

    联系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1103室

    电话:021-68886156

    传真:021-68886005

    邮政编码:310007

    1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张文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15层

    电话:0755-23980628

    传真:0755-23982961

    邮政编码:518026

    14、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何长旭、程蕾

    联系地址:合肥市南二环959号财智中心B1座0401室

    电话:0551-5161802、5161705

    传真:0551-5161828

    邮政编码:230081

    三、财务顾问:

    1、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8号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郭晖、范志承、修瑞雪、杨晓垒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四十条海运仓胡同1号瀚海海运仓大厦7层

    电话:010-84002371、84012089

    传真:010-84012037

    邮政编码:100007

    2、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盖永光

    联系人:吴雪丽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

    电话:010-51960318

    传真:010-51960310

    邮政编码:100005

    3、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姜魁

    联系人:郑秀慧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

    电话:010-51960623

    传真:010-83555891

    邮政编码:100005

    四、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人:田鹏

    电话:010-88170738

    传真:010-66061875

    邮政编码:100033

    五、审计机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8-9层

    联系人:刘志民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邮政编码:100140

    六、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2901

    法定代表人:关建中

    联系人:黄晓玲

    电话:010-51087768

    传真:010-84583355

    邮政编码:100125

    七、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经办律师:张永良、黄敏

    电话:010-58785645

    传真:010-58785566

    邮政编码:100020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国家电网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3年第一期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

    三、发行总额:发行总规模为200亿元。

    四、债券品种的期限及规模:本期债券分为7年期和15年期两个品种。其中7年期品种和15年期品种的计划发行规模分别为100亿元和100亿元。

    五、回拨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两个品种计划发行规模之间做适当回拨,两个品种的被回拨比例不超过相应品种计划发行规模的100%。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将根据本期债券簿记建档情况,在发行总额内,协商一致确定本期债券两个品种的最终比例与发行规模。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方式,7年期品种的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的区间为-20bp~80bp;15年期品种的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的区间为20bp~120bp。Shibor基准利率为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4.40%,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各品种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簿记建档情况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债券存续期限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七、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万元为一个认购单位,申购金额必须是100万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500万元。

    八、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以承销团成员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

    九、认购与托管: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记载。

    十、发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期限为2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起至2013年1月24日止。

    十一、发行首日:发行首日为本期债券的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3年1月23日。

    十二、公告日:发行首日前的第2个工作日,即2013年1月21日,发行人于当日公告《2013年第一期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2013年第一期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2013年第一期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有关文件。

    十三、起息日:本期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月23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四、计息期限:7年期品种的计息期限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15年期品种的计息期限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28年1月22日止。

    十五、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的本金自其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六、付息日:7年期品种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0年每年的1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15年期品种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8年每年的1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七、兑付日:7年期品种兑付日为2020年的1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15年期品种兑付日为2028年的1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八、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相关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

    十九、承销方式: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主承销商并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二十、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5家,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7家,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14家,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一、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二、信用等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二十三、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1个月内,发行人将就本期债券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的申请。

    二十四、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十五、特别提示:中信证券负责本期债券申报材料制作、承销团管理、上市或交易流通安排、债券信息披露和存续期后续服务工作,并协助发行人管理、协调簿记现场各项工作;中信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中银国际与高盛高华共同承担本期债券发行申报工作、发行方案实施及发行阶段组织工作。

    第四条 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第五条 认购与托管

    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记载。

    一、本期债券的申购及配售办法

    本期债券采用承销团成员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

    (一)申购配售的时间安排及基本程序

    1.时间安排

    (1)2013年1月21日(T-2日),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刊登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摘要和申购配售说明。

    (2)2013年1月22日(T-1日)北京时间13:00至15:00,簿记管理人接收申购要约和承销团成员基本信息表进行簿记。当日北京时间15:00(“申购要约截止时间”),簿记管理人停止接收申购要约和承销团成员基本信息表;当日北京时间19:00之前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讨论决定本期债券2个品种的最终基本利差(“发行利差”)及最终票面利率(“发行利率”)、是否行使债券回拨选择权。

    (3)2013年1月23日(T日,即发行首日),发行人将各品种的最终发行规模及发行利率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发行人不迟于发行首日于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刊登簿记建档结果公告;簿记管理人向获配本期债券的承销团成员发出《2013年第一期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配售及缴款通知书》(“配售缴款通知书”),获得配售的承销团成员开始缴款。

    (4)2013年1月24日(T+1日),获得配售的承销团成员继续缴款,当日北京时间12:00之前,获得配售的承销团成员应按配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各自的获配款项划至募集款项账户。

    2.基本申购程序

    (1)拟申购本期债券的承销团成员应按申购配售说明的具体要求,正确填写《2013年第一期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申购要约》(简称“申购要约”,具体格式见申购配售说明附件一,可从申购配售说明重要提示中列示的网站下载)。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簿记截止时间,将申购要约及承销团成员基本信息表,传真至簿记管理人指定的传真号码。

    (2)簿记管理人根据所收到的申购要约及承销团成员基本信息表,进行簿记建档,统计有效申购数量。

    (3)簿记建档结束后,根据簿记结果,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将按照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债券回拨机制协商一致,将7年期品种和15年期品种的最终发行规模和发行利率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然后对所有有效申购要约进行配售。

    (4)簿记管理人将向获配债券的承销团成员发出配售缴款通知书,列明其获配的债券数量、缴款时间、认购款的收款银行账户信息等。

    (5)承销团成员应按簿记管理人发出的配售缴款通知书,按时、足额缴款。

    (二)债券配售

    1.定义:

    (1)合规申购要约:指由有意认购本期债券的承销团成员直接向簿记建档系统发出的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购要约:

    ①申购要约于规定时间内被传真至簿记管理人指定的传真号码;

    ②申购要约的内容和格式符合规定的要求;

    ③申购要约中的申购利差位于规定的基本利差区间内。

    (2)有效申购要约:指在发行利差以下(含发行利差)仍有申购金额的合规申购要约。

    (3)有效申购金额:就本期债券每一品种而言,每一有效申购要约中在该品种的发行利差以下(含发行利差)的申购总金额。

    (4)有效申购总金额:就本期债券每一品种而言,所有有效申购要约的有效申购金额的总和。

    2.配售办法:

    就本期债券的每一品种而言,根据簿记建档结果按荷兰式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三)申购要约

    1.申购要约

    (1)申购要约中申购利差应由低到高、按顺序填写;每一申购利差对应的申购总金额是在此申购利差(包含该申购利差)以上的申购总金额。投资者在填写申购要约时,可参考申购配售说明附件二《2013年第一期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申购要约填报说明》。

    (2)每一申购要约在任何利差标位上对本期债券任何品种的申购金额下限为500万元,必须是100万元的整数倍,并且不超过下列上限:

    债券品种申购金额上限
    7年期品种200亿元
    15年期品种200亿元

    (3)每一承销团成员在申购期间内只能向簿记管理人提出一份合规的申购要约。如承销团成员提出两份以上(含两份)申购要约,则以最先到达簿记建档系统的合规要约为准,其余的申购要约均被视为不合规要约。

    (4)申购要约一经到达簿记管理人处,即不得撤回。

    2.承销团成员基本信息表

    承销团成员应于规定的期限内准确填写申购配售说明附件四的承销团成员基本信息表,并将承销团成员基本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簿记管理人指定的传真号码。

    3.受理申购要约的日期及时间

    簿记管理人接受承销团成员提交的申购要约及承销团成员基本信息表传真的时间为2013年1月22日(T-1日)北京时间13:00至15:00(传真专线:010-66290465)。

    二、缴款办法

    获配的承销团成员应按照《配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按时足额将认购款项划至募集款项账户。

    三、违约的处理

    获配的承销团成员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划付认购款项,将被视为违约,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后有权处置该违约承销团成员获配的全部债券,违约承销团成员有义务赔偿有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按照本期债券的承销协议和/或承销团协议的有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托管

    本期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记载,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

    五、承销团成员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六、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六条 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第七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募集说明书有关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四、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如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如已交易流通)的审批部门同意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等级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1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7年期品种每年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0年每年的1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15年期品种每年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8年每年的1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相关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收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7年期品种兑付日为2020年1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15年期品种兑付日为2028年1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相关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九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注册名称: 国家电网公司

    英文名称: State Grid Corporation of China

    法定代表人:刘振亚

    注册资本: 人民币2,000亿元

    成立日期: 2003年5月13日

    工商登记号:100000000037908(4-2)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

    邮政编码: 100031

    电话: 010-66598305、010-66598348

    传真: 010-66087958

    网址: www.sgcc.com.cn

    国家电网公司是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以建设和运营电网为核心业务,承担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经济、清洁、可持续的电力供应的基本使命。公司经营区域包括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国土面积的88%以上,供电人口超过10亿人。公司拥有58个全资及控股单位(含区域电网企业和省电力公司32个)。公司名列2012年《财富》全球企业500强第7位,是全球最大的公用事业企业。

    二、公司历史沿革

    国家电网公司系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经国务院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在国家财政及相关计划中实行单列。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网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3〕30号)及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组建方案>和<国家电网公司章程>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3〕268号),国家电网公司于2003年5月13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注册成立。

    三、股东情况

    本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为大型中央直属企业。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

    股权结构表

    持有人持有比例金额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2,000亿元

    四、公司治理机制和组织结构

    (一)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作为国资委管理的特大型国有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设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纪检组长共10名。副总经理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总经理的授权,履行相应的职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公司领导人员职务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1、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章程》,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工作;(2)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重大资本运营项目;(3)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计划;(4)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5)组织审定公司内部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7)行使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2、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章程》,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下重要事项:(1)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2)有关企业资源配置、投融资计划、资本运营、利润分配和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组织结构调整和内部机构设置等重大决策;(3)聘任或解聘公司所属全资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4)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制定公司重要管理制度;(5)审批子公司章程和重大决策方案;(6)审批子公司限额(具体限额由公司确定)以上投资、借贷、对外担保事项。对控股或参股企业通过董事会实施;(7)审定子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和股票、债券的发行方案;(8)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拟定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的方案;(9)公司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根据管理和发展的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设置总部管理机构,并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公司党的组织及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公司内控制度

    国家电网公司提出把公司建成一个“电网坚强、资产优良、服务优质、业绩优秀”的现代公司,在实践中坚持“抓发展、抓管理、抓队伍、创一流”的工作思路,公司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控制环境、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和有效的控制程序。

    (下转15版)

      牵头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一月